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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102MB18903320/2021-00017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高坪区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1-08-12

南充市高坪区乡村振兴“633”行动农业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1-08-12 |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为扎实有力推进乡村振兴“633”行动,进一步做强做大优势特色农业产业,着力夯实群众增收致富的产业基础,实现现代农业提速增效,特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对象

符合高坪区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发展适度规模现代农业产业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扶持范围及标准

(一)粮油产业。对每年种植水稻、玉米、小麦三类主要粮食作物达到种粮大户50亩、家庭农场100亩、土地股份合作社200亩、农民专业合作社300亩、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000亩以上的,2021-2025年连续五年按照每年100元/亩标准给予补贴(其中,在此基础上,对种植小麦达到同等规模条件的,再额外按100元/亩给予“小麦种植”专项补贴)。对新栽果园前三年发展林下套种一季及以上粮油类矮杆作物,在2021-2023年连续3年,每年按照100元/亩给予“林下套种”专项补贴,集中连片规模200亩以上,同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每年按当年套种作物面积最大的一季进行认定,每年只可申报享受一次。

(二)生猪产业。对新建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标准化圈舍面积300m2以上,配套有完善的饲养和环境控制、动物防疫体系、粪污处理利用等设施设备的规模养殖场,一次性给予补助5万元;对新建年出栏生猪1000头以上,标准化圈舍面积600m2以上,配套有完善的饲养环境控制、动物防疫、粪污处理等设施设备的规模养殖场,一次性给予补助10万元;对新建年出栏生猪2000头以上,标准化圈舍面积1200m2以上,配套有完善的饲养环境控制、动物防疫、粪污处理等设施设备的规模养殖场,一次性给予补助20万元。

(三)柑桔产业。经区政府同意在我区新建规模种植200亩以上,达到规范间(套)作、标准化栽植要求的,标准化调型起垄按照500元/亩进给予补助,标准化施底肥、苗木及栽植按照1000元/亩进给予补助,标准化覆盖地布按照500元/亩进给予补助。对老果园进行高接换种集中连片达200亩以上的,按照1000元/亩进给予补助。高接换种柑桔基地前2年按照每年500元/亩给予管护补助,期满后不再补助。对纳入区上规划已建未投产、集中连片达200亩以上的柑桔基地,连续两年按照每年500元/亩给予管护补助。

(四)蔬菜产业。对新建规模种植100亩以上,达到标准化栽培、四季轮作规范的蔬菜基地,土地调型、改土、培肥等一次性按照400元/亩补助,按照每年100元/亩给予种子补助,按照每年300元/亩标准给予管护补助。补助3年。

(五)花椒产业。经区政府同意的招商引资企业在我区新建规模种植200亩以上,达到标准化栽植技术要求的花椒基地,按照400元/亩给予种苗补助,按照每年400元/亩给予管护补助,补助3年。

(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每年评选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优秀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10个,按照一次性2万元/个给予补助。当年评选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5万元奖励。当年评选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合作社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2万元奖励。当年评选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1万元奖励。新建农机专业合作社达到“八有”标准,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补助20万元。

(七)加工厂房及冷藏设施。新建农产品加工厂房及冷藏设施,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上的并达到投入使用后,按照实际投资额度的20%进行奖补。

(八)农机装备。购置四川省农机购置补贴目录范围内的农业机械,在国家购置补贴额标准上,再奖补10%;水肥一体化设施、农产品加工设备及冷链运输车辆,按照购置发票金额30%进行补助。

(九)品牌创建。对新认证的地理标志证明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有机农产品、绿色农产品和无公害农产品,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8万元、1万元补助。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驰名商标的民营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四川省天府质量奖的民营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对成功注册国际商标的,给予注册费的20%、总额不超过5万元奖励。对使用区域公共品牌且年销售收入达到3亿元以上的,给予奖补10万元。

(十)产品销售。在高坪境内注册的电商销售企业,销售高坪生产的粮油、蔬菜、柑桔、花椒等农产品(含精深加工产品),销售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按销售额的2%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10万元。鼓励从事农产品销售,对外地经销商规模化收购高坪农产品、或者本地业主自行组织高坪农产品外销至省外,销售数量达到10吨以上的,每公斤补助0.1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一)生草栽培。在柑桔、花椒等多年生作物行间规范套种三叶草、箭筈豌豆、光叶紫花苕等绿肥,且达到较好的覆盖和控草效果的,一次性每亩补助种子及前期管护费用200元。

(十一)民营企业。积极争取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支持农产品加工行业发展。区级现有用于产业及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用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比例不低于资金总额的70%。

三、申请、审核和兑付流程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原则上每年6月底前,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拟定扶持项目实施方案,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报区农业农村局。经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和区乡村振兴局审核后,报区委、区政府审批。

(二)土地流转行为审核。对本办法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涉流转面积不足200亩的土地流转行为及投资经营能力,由所在乡镇(街道)审核;200-500亩(含500亩)的土地流转行为及投资经营能力由区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乡镇、街道进行审核,500亩以上由区农业农村局和相关乡镇、街道初审后报区人民政府组织审核。

(三)公告公示。对纳入奖补对象的产业扶持项目在一定范围、一定时间、在相关场所(含网络)予以公开。

(四)资金测算。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资金核算,并拟定项目扶持资金方案,报区委、区政府审批。

(五)下达项目批复。根据区委、区政府审批同意纳入产业扶持的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和区乡村振兴局联合下达项目批复文件。

(六)检查验收。项目实施完成后,由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自查验收。验收合格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验收申请(并附自查验收资料)。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和区乡村振兴局相关业务人员组成复查小组进行复核。

(七)兑现政策。根据复核结论,区农业农村局向区委区政府提出项目补助申请,经同意后,区财政局审核后按程序审批拨付。

四、附则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业产业化项目建设,坚持新型主体投入为主,政府扶持为辅,整合涉农项目,杜绝重复奖补的原则。对已获得中省市区项目资金补助的,补助资金低于本办法扶持标准的,可按差额予以补足;达到或超过本办法扶持标准的,不再补助。因农业产业发展的特殊性,每年对奖补标准进行科学调整,建立奖补项目库,将达到奖补条件的各类组织纳入奖补项目库,每年按农业产业发展及经济发展水平予以保障奖补资金,年终选取部分项目予以奖补。

(二)对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直接取消补助资格:

1.拖欠土地租金或农民工工资的;

2.不讲诚信,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

3.弄虚作假,申请验收内容或者乡镇验收结果与区复查组复核结论相差5%以上的;

4.同一项目多头或者多次申报隐瞒已获补助政策的;

5.违反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的;

6.造成环保事故或者安全事故的;

7.未入驻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管理平台的;

8.没有出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

(三)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享受补助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享补助资金将全额追回:

1.无故或非不可抗拒因素未按约定进行项目继续投资和建设,或后续效果未达到约定目标的;

2.以骗取套取项目资金和财政补助资金为目的,而不进行实质的生产经营的;

3.享受政府补助栽植的柑桔、花椒苗木移植到其他地方的;

4.新建产业基地享受完补助政策后弃管或者放弃租赁或者在原址推倒重建新基地的;

5.财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财务监督机制不健全的。

(四)对申报、初核、复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造成财政补助资金损失的,依其情节,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设施设备的权属及管理

1.凡政府性投资建成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所有权归政府。项目运行期间,由所在乡镇、街道进行监督,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用和维护管理,并向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相关费用。如因政府征占拆迁,不对农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补偿。

2.由政府按比例予以补助的生产设施设备,奖补部分所有权归区政府,由区农业农村局造册登记、所在乡镇、街道负责监管。使用者不得随意变卖、赠送、毁坏政府补助的生产设施设备。确需处理的,必须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方可处理,并按比例退还补助资金。如因政府征占拆迁,区政府按补助比例扣除补偿资金。

(六)建立农业产业项目奖补台账,对奖补对象基本情况、享受奖补情况、相关应取消资格情况一并予以登记,长期可查。

(七)本办法自2021年*月*日起执行,有效期  年,自执行起原相关奖补办法失效,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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