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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102323378462K/2022-00077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高坪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03-24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坪城区机动车公共场地停放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03-24 | 来源: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高坪城区机动车公共场地停放服务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

2022324

高坪城区机动车公共场地停放服务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高坪城区机动车公共场地停放服务管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机动车停放与公共场地停车位的供求关系,提高其周转率和使用效率,缓冲停车供求矛盾,合理引导规范有序停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四川省2021年度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等目录清单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1352号)和《南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南充市2021年度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等目录清单的通知》(南发改收费〔20214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公共场地停放服务管理收费,是指合法取得经营权的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在高坪城区为机动车临时停放提供公共场地和相关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行为;凡在高坪城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专有使用权之外的,且在政府依法指导规划的公共场地内机动车临时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机动车公共场地停放服务管理收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取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贯彻交通管理政策,引导机动车辆合理、有序停放,促进交通畅通;

(三)结合停车资源供需实际,对高坪城区不同区域、不同路段、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第三条  坚持“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和要求,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程序与区财政局签订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合同;区发改局负责制定高坪城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公共场地停放服务管理收费标准;市房管局高坪办事处应加强对高坪城区商品房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其他小区及物业区域等停车位对外租赁和售卖价格的监督管理。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区国资办、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信访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坪城区机动车公共场地停放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高坪城区公共场地临时停车位规划设置,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牵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辖区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协助配合,经营单位具体操作施划(含先期政府规划的公共场地临时停车位的维护)。规划和施划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道路实际通行需要,确保城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已施划的公共场地临时停车位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如需调整、新增应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审定同意后,经营单位方能实施。如因市政建设施工或其他特殊情况需占用或取缔公共场地临时停车位的,经营单位应积极配合处理好相关事宜。

第五条  经营单位应当结合高坪城区公共场地临时停车情况实际,积极做好智能停车收费系统规划建设工作,实现临时停车位资源利用率的最大化和车主停车服务的最优化。

第六条  机动车公共场地停放服务管理采取不同的计费时段和计费方式。

(一)计费时段分为日间和夜间。

日间时段:8:00(含)—20:00,夜间时段:20:00(含)—次日8:00

(二)计费方式根据停车条件和需要,可采取计时或计次、包月、包年等计费方式,实行计时收费的应具有电子计时设施或建立人工计时的操作程序。

(三)逐步缩小计费单位时长,加快推行电子缴费技术,鼓励对短时停车实行收费优惠。

第七条  实施机动车公共场地停放服务管理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机动车公共场地停放服务管理的经营资格;

(二)具有合适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

(三)停放点显著位置科学合理设置有收费公示牌,包括收费单位名称、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并对停车场地的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

(五)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行政执法车、救灾抢险车、医疗救护车等公共服务车辆;

(二)停车时间不足15分钟(含)的车辆(机动车实际停放时间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免费停放时间计入停车计费时间);

(三)车主出示本人残疾人证并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辆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收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第九条  经营单位负责机动车公共场地停放服务管理收费管理专职人员的从业培训、考核上岗、统一着装、工资发放、日常管理等,并建立健全相应规章制度、考核奖惩办法,确保服务质量。

第十条  机动车停放者应服从停车服务收费专职人员指挥,自觉遵守停放规定,主动缴纳停放服务费。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出具或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重复收费等违反价格的行为,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付停放服务费,并向市场监管或税务部门投诉举报(热线电话:1231512366)。

第十一条  机动车公共场地停放服务管理收费专职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爱岗敬业,热情服务,礼貌待人,文明用语;

(二)对停放的车辆进行引导,做到有序、规范停放;

(三)对停放车辆进行看护,避免出现车辆刮擦、损坏;

(四)对乱停乱放的车辆进行引导或制止,对拒不在公共场地内停放,影响市容环境和交通秩序的车辆,及时向公安交警、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投诉举报(热线电话:0817-33321490817-3342110);

(五)对停放车辆按收费金额为车主提供有效票据;

(六)维护现场秩序和环境卫生,定期对停车标线、标示牌进行管理和维护,定时清扫保洁,做到现场干净整洁。

第十二条  机动车在公共场地停放期间发生的盗抢、毁损等情况,由当事人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综合执法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具体承担解释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对机动车公共场地停放服务管理收费办法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指的高坪城区为高坪城市建成区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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