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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高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06-19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高坪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06-19 | 来源:高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现将《南充市高坪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8日

南充市高坪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府办发〔2017〕4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转化、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由政府投资,也可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第四条  积极推行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

第五条 区保障住房管理中心是全区公共租赁住房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统筹制定中长期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区纪委监委、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城乡建设局、区审计局、区人社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统计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区保障住房管理中心负责全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要求进行。

第八条  区保障住房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开展公共租赁住房需求情况调查,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保障住房管理中心会同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城乡建设局等部门,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科学编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选址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按照安全、宜居、省地、节能的要求,尽可能选择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并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划拨、出让等方式供应,纳入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第十二条  政府新建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每套60平方米以下,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单套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有关建筑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十三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室内水、电、气管线及设备设施应安装到位、布局合理,门、窗安装齐全完善;室外水、电、气管线及户表安装与室内接通,达到成品住宅标准,满足住户入住后,不需进行第二次装修的标准要求。道路、绿化及其他室外附属设施应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统一规划设计。

第十四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在商品住房、城乡居民拆迁还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具体配建比例由区人民政府确定。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套数、面积、户型结构、建设标准、配套设施、违约责任等写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批复文件、规划批复文件。

第十五条  鼓励在政策框架内,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多种方式购买商品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六条  工业园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节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根据就业人员需要,合理确定成套住宅和集体宿舍的建设面积和规模。

第十七条  企业和其他投资机构投资建设、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的,政府给予优惠政策支持。

第三章  优惠和政策支持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等方式有偿使用。

第十九条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充分利用空闲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用于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条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依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二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第二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人民银行、银监会有关规定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信贷支持力度,按照有关规定向实行公司化运作并符合信贷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发放贷款。

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差别化分类管理。共分为2类:低租金(最低收入家庭)、一般租金(城镇中、低收入人群、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

第二十三条申请低租金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享受住房租赁补贴家庭;

(二)申请人具有高坪城区常住户口;

(三)申请人无私有或公用住房;

(四) 申请人家庭年人均收入属最低收入或申请人为民政部门认定的孤儿。

第二十四条申请一般租金公共租赁住房条件分别是: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高坪城镇户口(户籍迁入时间3年以上),应年满18周岁,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抚养、赡养关系的,可视为共同申请人;

2.申请人在南充市辖三区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本地上年度中等收入标准。

(二)新就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住房困难职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高坪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参加工作时间5年以内;

2.申请人在南充市辖三区城区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申请人家庭年人均收入属中、低收入。

(三)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具有高坪城区居住证;

(2)申请人在高坪区稳定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连续工作3年以上;

(3)申请人在高坪区连续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3年以上,且处于参保状态。

(4)申请人在南充市辖三区城区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5)申请人在原户籍所在地未享受公租(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政策;

市、县(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本行政区域内工作的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子女或父母在市辖三区有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超过15平方米;

2.在城市旧城改造、征地拆迁中享受过还房安置或货币补偿安置(含已签署拆迁协议)且未满10年的。

3.将安置还房和补偿款出售和转移给直系亲属的。

4.法院裁定或夫妻双方协议离婚,自有住房归一方所有,形成无住房,时间在三年以内的(需出示加盖办理机构印章的离婚协议);

5.原有住房出售未满五年的(因家庭成员出现重大疾病等变故,导致住房出售且家庭确实困难的,不受年限限制,但需社区和街道出具相关证明);

6.家庭成员拥有汽车(价值10万以上)及价值较高门面(10万以上)、经营性装载运输施工机械(价值10万以上)的;

7.家庭成员具有工商注册登记的;

8.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南充城区居住的;

9.其他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其直系亲属有住房资助能力或领取了租金补贴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七条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未实行实物配租和领取租金补贴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八条  申请由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向临时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人书面申请书;

2. 《高坪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3. 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婚姻信息(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提供临时居住证或街道、社区提供的居住证明);

4. 申请人房屋信息和现居住住房证明(住房合同、房东房产证、身份证复印件。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未享受公租(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政策证明);

5. 车辆信息、工商信息证明材料;

6. 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7. 低保家庭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明材料;

8. 新就业职工应提供人事(劳动)部门和工作单位出具的编制证明或劳动关系证明;

9. 外来务工人员应提供就业协议(劳动合同)、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就业时间、收入情况的证明和社会保险机构、公积金管理机构等提供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公积金缴费证明;

10、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承诺追责书)和授权审核书;

11. 属优先安排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2.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如实提交申请材料;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条件的,予以受理。

(二)入户调查: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受理申请后,应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或单身人员的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和建房用地等情况进行调查;向社区提出申请的,社区应将审查通过的申请材料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所属的街道办事处。

(三)初审:申请材料经初审合格后,街道办事处应将申请家庭或单身申请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不低于7个工作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公示情况上报区保障住房管理中心。对公示有异议的,可向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意见,由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四)审核及公示:区住房保障中心对初审资料进行复核。

申请人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同意区住房保障中心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的,区住房保障中心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将需要补充完善的材料告知申请人所在街道。

区住房保障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时,区民政、房屋管理、不动产登记、公积金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社保、公安等部门应当配合。

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区住房保障中心通知街道办事处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五)登记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中心作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予以登记,并公布登记结果,由街道办事处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分配

区住房保障中心根据登记情况,结合可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数量等情况,制定具体配租分配方案。由区住房保障中心和街道办事处组织已完成公共租赁住房审核登记的家庭代表,在有关监督部门和相关人员的监督下,通过摇号或抽签方式确定分配对象。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范围,可以为本单位职工。轮候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等,可以优先安排。

(七) 区政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保障区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符合保障条件的干部、职工。

第五章  轮候与租赁管理

第三十条  经审核并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区保障住房管理中心应当及时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可以为本单位职工。

第三十二条  轮候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可以优先安排。社会力量投资和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只能向经审核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配租。

第三十三条  对轮候对象,区保障住房管理中心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并向获得配租的轮候对象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

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四条  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首次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其租赁期限通常为3年,以后每3年签订一次。

第三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合同签订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区保障住房管理中心备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参照《四川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第三十六条  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结合贷款利息、维修费、管理费,并根据不同地段、不同房屋类别,以及市场租金水平、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由发改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住房保障等部门核定,并报同级政府批准。租金标准应低于市场租金,对城镇低收入家庭按最高不超过市场租金水平的70%确定。租金实行动态调整,随承租人家庭收入、市场房屋租金变动等情况调整。社会力量建设经营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其根据市场运营情况自行确定租金标准,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监管调控。实行差别化分类管理,一是低租金标准(最低收入家庭)、二是一般租金(中、低收入人群)。一般租金公租房申请家庭在租住过程中因家庭条件发生变化,符合低租金公租房申请标准的,可以申请调为低租金公租房。低租金公租房申请家庭收入条件在租住过程中因家庭条件发生变化,符合一般租金公租房申请标准的,应将租金调整为一般租金。

第三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纳房屋租金,租金数额根据区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确定。承租人经济特别困难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金核减。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

第三十九条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保管、利用等工作,根据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信息。

第六章  使用与退出管理

第四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产权人或运营单位承担。

第四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四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装修后退出房屋,房屋所有权人不给予装修补偿。

第四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出并解除租赁合同: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且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住房面积超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的;

(五)承租人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已超过当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

(六)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6个月以上或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七)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八)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责令其限期清退;逾期不退回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移交公安部门强制清退,同时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承租人因上列(一)(二)(三)(六)(七)(八)项规定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5年内取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资格。 

第四十四条  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四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开展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四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政府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四十七条  承租人因人员变动申请换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向区保障住房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区保障住房管理中心根据房源情况进行配租。

第四十八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的物业管理,由区保障住房管理中心选聘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选聘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物业管理时,物业服务费按物业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执行;社会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其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区保障住房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为行政机关的,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九条处理。

第五十一条  申请人隐瞒住房、收入等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区保障住房管理中心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十二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保障住房管理中心按市场价格责令承租人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且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区住房保障中心依据本《实施办法》,结合高坪区当年的社会经济状况、收入水平、房源、房屋租金等具体情况,制度年度房屋配置分配方案。

第五十四条区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对本办法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南充市高坪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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