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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1023563022029/2022-00057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2-09-29

南充市高坪区食品安全委员会 关于印发《南充市高坪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议事协调工作规则(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

时间:2022-09-29 | 来源: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乡镇(街道)食安委,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

《南充市高坪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议事协调工作规则(2022年修订版)》已经区食品安全委员会2022年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充市高坪区食品安全委员会

2022年9月29日

南充市高坪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议事协调工作规则(2022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一、为深入构建科学高效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健全完善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食安委)工作运行机制,明确职能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意见》精神,特制订本议事协调工作规则。

二、区食安委是区委、区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下设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安办),承担区食安委日常工作。在区食安委领导下,成立区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为全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重要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

第二章  组成

三、区食安委由主任、副主任、执行副主任和委员组成。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担任区食安委主任,区委分管市场监管的一名常委和区政府分管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主任,其中分管市场监管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执行副主任,区级食品安全相关监管及保障部门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主要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区食安委委员。

四、区食安委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区委网信办)、区委政法委、区委目标绩效办公室、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教育科技和体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坪生态环境局、区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金融工作和商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区科学技术协会、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一)由于食品安全工作职能职责调整,区食安委成员单位需要变动时,由区食安办按程序报告区食安委领导审定,经同意后进行调整。

(二)各成员单位因内部领导变动,需要调整区食安委委员人选时,应向区食安办进行书面报备。

(三)各成员单位应明确一个内设股室作为联络股室,并指定一名股室负责人作为联络员,负责保持与区食安办的日常联络和本单位内部统筹协调工作。

五、区食安办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区食安办主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教育科技和体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城乡建设局、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分管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兼任区食安办副主任,其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食品安全工作领导担任执行副主任。

六、通过公开征集遴选,组建区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由区食安办负责日常管理。

第三章  职责

七、区食安委工作职责

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区食安委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区食品安全工作和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贯彻落实情况的督导、考核,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制定全区食品安全年度预警监测、风险评估和监督管理计划。

(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

(三)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四)完善、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监督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五)评议、考核区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党政同责工作。

(六)评议、考核各乡镇(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和食品安全监管组织、督导、考核工作。

(七)研究全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全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八)研究食品安全重大问题。

(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区食安办工作职责

作为区食安委日常的办事机构,区食安办负责落实区食安委会议议定和交办的事项,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承担全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工作,依法组织非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监督、指导、协调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二)分析全区食品安全形势,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调研,拟订全区食品安全年度工作计划,收集相关部门年度抽检计划和风险监测计划,为食安委决策提供必要的信息。

(三)组织拟订全区食品安全监管规划,并协调推进实施。

(四)指导完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区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专项行动和联合检查行动计划及实施方案。

(五)督促检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区食安委重大决定、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协调做好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督促检查、考核评价区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落实情况;指导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开展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

(六)负责收集、综合、分析上报全区食品安全工作信息,受托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工作。

(七)负责拟订全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演练,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

(八)按照会议制度的规定,组织筹备区食安委全体会议、专题会议的召开事宜;不定期召开办公室会议与联络员会议。

(九)组织开展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的交流与合作活动。

(十)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举报工作,兑现发放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

(十一)承办全区食品安全工作会议和重要活动,完成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区食安委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区食安委的领导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定方案及区食安委明确的工作职责开展食品安全主(监)管及相关工作,其职责分别如下:

(一)区委办公室。协调组织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坚持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决策部署;协调将食品安全工作作为向党委全会报告的重要内容,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区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协调建立健全区委常委会委员食品安全相关责任清单,开展食品安全工作专题调研,及时研究解决食品安全工作重大突出问题,推动完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协调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协调加强食品安全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协调结合巡视巡察工作安排,对乡镇(街道)领导干部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情况进行检查;负责收集、汇总、报送区委常委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印证资料;负责办理以区委、区委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有关食品安全的文件;督促区委常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完成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区政府办公室。协调组织学习和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关于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坚持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决策部署;协调推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协调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协调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重点工作,接受人大、政协监督;协调建立健全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明确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和政府相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协调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执法能力建设,整合监管力量,优化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执法队伍专业化水平,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保障监管、执法部门依法履职必需的经费和装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工作专题调研,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或者专题会议,及时研究解决食品安全工作突出问题;协调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产业转型升级,不断提高产业发展水平;负责收集、汇总、报送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印证资料;负责办理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有关食品安全的文件;督促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完成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区委组织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配齐配优领导班子;注重对食品安全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将食品安全跟踪督办、履职检查、评议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要求乡镇(街道办)、区级有关部门党政领导干部将履行食品安全“一岗双责”情况作为年度述职的重要内容;完成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区委网信办)。负责指导食品安全的社会宣传工作,组织新闻单位做好食品安全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指导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和研判,协调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舆论引导工作,妥善处理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的社会舆论;负责协调食品安全网上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负责协调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网络举报和谣言治理等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知识的宣传报道;负责有关食品安全新闻稿件宣传报道内容的审查;组织召开一般食品安全事件、信息的新闻发布会;负责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区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完成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区委政法委。负责监督、督促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指导涉及食品安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协调各部门落实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牵头推动完善有关食品安全执法司法政策,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完成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六)区委目标绩效办公室。负责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年度目标绩效考核体系之中;协助强化对食品安全重大部署、重点工作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对乡镇(街道办)领导干部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情况进行履职检查,对乡镇(街道办)和区级有关部门每年度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完成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七)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实施国家食品行业发展政策,组织拟定食品产业链综合性政策,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规划、推动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冷链物流等产业体系和能力建设,完善政策制度;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政策法规、制度规范、整治方案和工作规划,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质量安全及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粮食收购、储存环节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督促粮食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负责拟订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负责粮食质量安全考核评价和监督,督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配合有关部门推动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统筹协调食品工业、食品原料基地建设、配套服务体系等发展规划及重大产业布局,按规定管理食品行业重大项目建设;负责按照国、省、市规划要求,组织申请全区食品(除农产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会同有关部门争取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项目支持;指导协调食品安全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完成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八)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工业行业发展政策、法规,负责监测分析食品工业运行态势,拟订全区食品工业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食品工业发展重大问题,推进食品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鼓励和支持食品工业企业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进行改造升级,提高食品工业企业保障水平,推动食品工业企业质量管理能力建设;负责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企业诚信管理体系监督机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产业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开发,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管理规范;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有关工作;负责工业企业食品安全行业管理工作,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和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督促行业主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及时对食品安全隐患进行整改;负责指导、督促工业行业主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负责全区盐业行业管理,拟定行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协同有关部门处置工业企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其他食品安全事故;完成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区教育科技和体育局。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校外培训(含托幼)机构食品安全行业管理政策、法规、制度规范、整治方案和工作规划;负责学校食堂、学校内食品经营单位和校外培训(含托幼)机构的食品安全行业管理工作;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校外培训(含托幼)机构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及时对食品安全隐患进行整改;负责督导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传教育,将食品安全科普知识纳入中小学义务教育课程;负责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校外培训(含托幼)机构加强食堂建设和管理,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组织对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校外培训(含托幼)机构负责人及食堂关键岗位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负责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品安全日常管理,组织开展对营养餐供餐单位、供货商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负责指导、督促学校、托幼机构、培训机构等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协同有关部门处置校园、校外培训(含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其他食品安全事故,健全综合会商处置机制,及时通报和公开处置信息;贯彻国家食品安全领域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组织实施全区食品安全领域科技支撑工作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全区食品安全科技人才发展规划,为食品安全科技创新提供人才保障;负责组织拟定与食品安全相关的重点基础研究计划和科技支撑计划,支持产学研单位申报国家食品安全科技计划项目;统筹协调食品安全领域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牵头组织食品安全领域重大关键技术攻关;完成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区公安分局。负责对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假劣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案件立案查处;负责对违禁打捞、销售野生动物、水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参与跨区、市重大危害食品安全案件侦办,负责全区重特大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侦办和协调工作;依法查处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刑事案件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政案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依法办理行政部门移送的涉嫌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案件及拟适用行政拘留违法案件;负责区级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侦查机构设置和队伍建设;完成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区民政局。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养老机构(含社会福利机构)食品安全管理政策措施、制度规范、整治方案和工作规划;负责养老机构(含社会福利机构)的食品安全行业管理工作;督促养老机构(含社会福利机构)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及时对食品安全隐患进行整改;负责指导养老机构(含社会福利机构)加强食堂建设和管理,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组织对养老机构(含社会福利机构)负责人及食堂关键岗位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指导、督促乡镇(街道)民政所加强对养老机构的食品安全日常管理,督促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指导、督促养老机构(含社会福利机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协同有关部门处置养老机构(含社会福利机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其他食品安全事故;完成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区司法局。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地方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承办食品安全方面政府规范性文件解释工作;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资格管理制度;对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纠正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生的不当行政行为;指导全区涉及食品安全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完成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区财政局。根据食品安全年度工作计划,负责保障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专项整治、抽样检验、宣传等食品安全工作经费,监督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相关经费执行情况;负责根据食品安全监管、监测、抽检工作需要,研究制定全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经费保障政策,落实区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参与研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相关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提出财政支持建议意见;争取国家财政经费和财政政策支持;完成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实施国家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标准和工作规范,负责职责内林产品、森林食品、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负责职责内食用林产品种养殖等生产环节(含产地环境)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查处陆生野生动植物食品安全案件;组织对监管职责内食用林产品、森林食品、陆生野生动植物等生产经营主体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及时对食品安全隐患进行整改;负责指导、督促监管职责内食用林产品、森林食品、陆生野生动植物等生产经营主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协同有关部门处置监管职责内食用林产品、森林食品、陆生野生动植物等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其他食品安全事故;完成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高坪生态环境局。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制度规范、整治方案和工作规划;负责对影响农产品(含林产品)种植、养殖产地的有毒有害物质及周边企业废弃物规范处置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达标排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破坏产地和水源地环境污染的案件,牵头调查处理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环境污染事故,依法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对影响农产品质量的工业污染进行监督和查处;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开展环境监测和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重金属超标区域开展土壤环境监测,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重金属超标综合治理政策法规和工作规划;对与食品有关的环境污染事故进行鉴定、监督和调查处理;配合有关部门推动餐厨废弃物资源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综合治理工作;完成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区城乡建设局。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规范、整治方案和工作规划;负责建筑工地食品安全行业管理工作,督促建设单位、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设施设备,及时对食品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组织对建筑工地管理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检查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督促建筑工地食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指导、督促建筑工地业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协同有关部门处置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其他食品安全事故;完成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区交通运输局。建立食品运输全链条追溯体系,建立健全冷链运输服务标准规范;确保全区绿色食品安全通道畅通及食品紧急运输车辆调用,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交通保障工作。完成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区农业农村局。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食用农产品相关监督管理政策法规、制度规范、整治方案和工作规划,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制度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负责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畜牧和水产投入品的生产、使用监督管理和监测工作,建立健全农业、畜牧、水产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加强农业、畜牧、水产投入品市场监督管理,推动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绿色防控和科学用药;负责推广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承担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认证管理工作,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负责起草畜禽屠宰相关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畜禽屠宰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负责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开展畜禽屠宰行业清理整顿、监督检查、技术鉴定、考核评估和验收等工作,建立健全畜禽屠宰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开展动物及动物产品的防疫检疫,牵头负责瘦肉精监管,在生猪养殖、收购、贩运、定点屠宰环节实施对瘦肉精的监测;负责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推广食用农产品生产信用档案管理,实施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研究推广、宣传培训;负责建立完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预警分析和按规定进行信息发布,强化风险预警;负责水产养殖用水、饲料、防治病药物、违禁药物残留检测等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指导水产品质量监测体系建设和管理;组织水生生物引种的生物安全评价;负责依法查处危害食用农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案件;依职责实施国家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标准和工作规范,负责经济林产品(包括干果品、木本粮油)和职责内食用林产品种植、养殖等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督促食用农产品(含监管职责内食用林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及时对食品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指导、督促相关主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协同有关部门处置相关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其他食品安全事故;完成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旅游景区、星级饭店和星级农家乐等企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制度规范、整治方案和工作规划;负责文旅行业食品安全行业管理工作;督促文旅行业经营主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及时对食品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组织开展规范A级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饭店、星级乡村酒店、星级农家乐等涉旅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督促星级旅游饭店、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A级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及星级农家乐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设施,指导、督促各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协同有关部门处置文旅行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其他食品安全事故;完成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区卫生健康局。负责依法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宣传贯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研究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制度和工作规范,配合有关部门推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建设,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依法开展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风险监测;负责承担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健康教育,指导公众健康饮食;负责医疗机构的食品安全行业管理工作;督促医疗机构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及时对食品安全隐患进行整改;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加强食堂建设和管理,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组织对医疗机构负责人及食堂关键岗位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对医疗机构的食品安全日常管理,督促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指导、督促医疗机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协同有关部门处置医疗机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其他食品安全事故;完成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一)区应急管理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需政府救助对象生活类救援物质的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完善区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协同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导各乡镇(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对相关主体进行食品安全方面应急管理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完成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食品安全监管作为市场监管执法的首要责任。承办区食安委日常事务,按照区食安委会议制度的要求组织召开各类会议,起草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牵头推动实施国家食品安全战略,督促全区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落实,推进部门联合执法,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发布制度,组织食品安全非级别和一般事故的查处,履行食品安全评议考核职责。负责食品市场主体的注册、许可工作;负责覆盖食品(含特殊食品,下同)、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经营流通、消费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和检验检测工作,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监督管理政策法规、制度规范、整治方案和工作规划,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负责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追溯体系建设,推进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广告和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广告违法、商标侵权行为,保护知识产权;负责对食品展销会销售的食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稽查制度,依法查处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负责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负责食盐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管理、监督执法和许可管理工作;负责制定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开展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区农业农村局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建立问题食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并监督实施;配合有关部门推动食品安全科技创新;负责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受理工作;负责加强进口食品监管,开展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完成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三)区金融工作和商务局。负责对商业保理公司实施监督管理,规范商业保理经营行为,督促保险机构健全完善承保食品安全责任险事前、事中、事后服务体系,维护参保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利益,保障消费者权益;负责拟定促进餐饮服务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商贸、餐饮服务业食品安全行业管理工作,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和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督促行业主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及时对食品安全隐患进行整改;负责指导、督促商贸、餐饮服务行业主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协同有关部门处置商贸、餐饮服务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其他食品安全事故;配合有关部门推进食品、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及其追溯标准化、认证认可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动食用农产品冷链物流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和产业发展;完成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经过市场监管部门审查登记的户外食品广告招牌设置的审批;依法组织对影响市容市貌户外食品广告和餐饮店门头招牌的治理工作;依法取缔户外无证无照的流动食品经营摊点,督促食品摊贩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及时对食品安全隐患进行整改;负责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环节管理,依法对违反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管理法规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完成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五)区民族宗教事务局。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清真食品、宗教活动场所食品安全监管政策、法律法规、制度规范、整治方案和工作规划;负责对清真食品、宗教活动场所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清真食品、宗教活动场所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及时对食品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组织对清真食品、宗教活动场所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对清真食品、宗教活动场所的食品安全日常管理,督促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指导、督促清真食品、宗教活动场所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协同有关部门处置清真食品、宗教活动场所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其他食品安全事故;牵头负责大型宗教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宗教活动场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完成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六)区科学技术协会。负责全区食品安全科普宣传工作,充分运用科普中国和天府科技云等科普平台资源,加大食品安全知识科普宣传;将食品安全纳入科技计划,密切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加强食品安全领域的科技创新,引导食品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机制;完成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七)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组织实施新农村现代食品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和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全力构建为农服务组织体系和农村商品现代流通体系;协助做好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工作;负责完善肉禽蛋等主要副食品的产业化经营体系,培育和壮大新型产销合作组织,促进农产品标准化、规模化和科学化生产;负责本系统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等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食品进销管理制度;督促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及时对食品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组织对本系统相关单位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对本系统相关单位的食品安全日常管理,督促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指导、督促本系统相关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协同有关部门处置本系统相关单位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其他食品安全事故;承担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工作制度

十、会议制度

区食安委实行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和办公室会议制度。委员会成员应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原则上不得缺席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及时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指派相关人员参会,承担相关职责。

(一)全体会议

全体会议由区食安委主任或执行副主任决定召开,并由委员会主任或执行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也可委托其他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以上,如遇重大事项或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主要任务:

1.学习贯彻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听取成员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汇报,分析、研究全区食品安全形势。讨论全区年度食品安全总体情况的报告;

3.研究确定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关制度、措施、计划以及实施方案;

4.研究食品安全监管和食品产业发展的政策,制定食品安全长效监管工作机制;

5.协调、解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6.组织协调重大执法行动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

7.研究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部门的评议、考核方案,确定考评等次等。

8.研究食品安全党政同责有关重大事项。

9.其他重要事项。

(二)专题会议

专题会议由区食安委主任或执行副主任根据食品安全监管需要决定召开,或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提出,经委员会领导同意,由委员会领导召集和主持召开。参会人员范围,根据会议内容决定。专题会议召开的次数根据工作的需要不定期召开,如遇重大事项或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三)办公室会议

办公室会议由办公室主任或者副主任决定召开,也可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经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同意,并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或联络员及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参加,具体参加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由办公室负责人确定。

十一、文件制度

为保证区食安委精神和重要决定及时贯彻执行,委员会及办公室印发以下文件:

(一)委员会文件,用高食安委字编号。主要包括食安委成员调整、食品安全工作计划、方案以及管理制度、工作措施等涉及食品安全全局性工作及其重要事项。

(二)办公室文件,用高食安办字编号。主要包括落实区食安委具体事务性工作以及其他需要办公室承办的事项等。

(三)委员会全体会议纪要和专题会议纪要以及办公室会议纪要。

(四)工作简报。主要包括区委、区政府领导,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重要活动和重要指示,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会议等重要活动,办公室及委员会成员单位、乡镇(街道)的食品安全工作动态、食品安全工作进展等。

委员会文件、全体会议纪要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委员会主任或者执行副主任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专题会议召集主持人签发。办公室文件、办公室会议纪要、工作简报由办公室主任签发或委托办公室副主任签发。

十二、联席制度

为加强部门(单位)沟通和工作配合,区食安委建立联席制度,由各乡镇(街道)、成员单位分管领导统筹负责本地本部门(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的协调、联系;各乡镇(街道)食安办主任、成员单位有关股室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报送本地本部门(单位)食品安全工作重要信息;及时向区食安办报送本地本部门(单位)落实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议定的事项、食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区食安办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联席会议,交流食品安全工作情况,研究食品安全工作的具体事宜,以及研究提请召开食安委办公室会议的议题和初步意见。

十三、报告制度

为及时、全面、客观了解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区食安委建立食品安全工作报告制度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各乡镇(街道)、各成员单位应将下列内容及时报告区食安委。

(一)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二)区委、区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落实情况。

(三)区食安委及其办公室议定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食品安全工作计划、方案执行情况。

(五)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重大问题。

(六)区食安办督办的事项。

(七)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动态、信息。

(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

1.各乡镇(街道)、区食安委成员单位获得疑似或已确定的食品安全事件信息,特别是敏感人群、敏感时期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后,要在第一时间向区食安办报告简要情况,详情随后续报,区食安委成员单位同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原则上不得超过1小时。各地各部门监测到食品安全网络舆情事件信息后,及时通报区食安办,区食安办根据研判结果提出处置意见,报区食安委和市食安办。

2.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要求上报。

3.发生非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乡镇(街道)食安办必须1小时内报乡镇(街道)食安委,并向区食安办报告。发生Ⅳ级或Ⅲ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区食安办必须1小时内报区食安委,并向市食安办报告。发生Ⅱ级或Ⅰ级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区食安办必须30分钟内以电话方式、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区食安委,并向市食安办报告,特殊情况可直接上报省食安办,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4.接到事件信息的食安委成员单位经核实事件发生地不在本行政区域时,需及时向区食安委和事件发生地监管部门通报。

(九)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十四、通报制度

为建立统一、协调、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区食安委建立食品安全工作通报制度,对下列事项的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具体通报事宜由区食安办承办。原则上在区食安委内部通报,重大事项报委员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同意,在全区通报。

(一)重大决策部署事项落实情况。

(二)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落实及食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

(三)督办事项落实情况。

(四)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履行和责任制落实情况。

(五)食品安全信息沟通及相关材料报送情况。

(六)督查、稽查结果情况。

(七)其他需要通报的重要事项。

十五、督查督办制度

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证各项食品安全监管措施的落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效率,发挥综合监管效能,区食安委实行督查督办制度,具体工作由区食安办负责。

督查督办的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省(市)食安委(办)部署的专项工作以及明确交办的任务。

(二)区食安委决定的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区政府下达的年度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四)上级机关、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及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群众投诉举报的、新闻媒体披露的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理情况。

(六)食品安全信息反馈情况;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查处、处理情况。

(七)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

(八)其他需督查督办的事项。

督查督办的方式:

(一)书面督查督办。对会议、文件和领导批示确定的一般事项,由区食安办以通知或电话告知等形式,督促承办地区、部门按时办理,并书面报告办理情况和落实结果。

(二)实地督查督办。对上级机关、领导的重要批示,媒体曝光事件,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国、省、市、区确定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年度工作目标、专项整治行动等事项,由区食安办组织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采取明察、暗访形式实地察看,了解情况,动态跟踪,督促承办单位组织落实。

(三)会议督查督办。对重要督查事项,区食安办可建议区食安委、区人民政府适时召开会议,听取工作汇报,集中研究解决落实中存在的问题。

督查督办的程序:

(一)督查事项的提出。由区食安办根据会议、文件确定的重要事项和区领导批示的要求,发出《督查通知》,提出督查事项,明确办理内容和时间要求。

(二)督查事项的办理。接到督查任务后,各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明确经办人员,认真及时办理。在办理过程中,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各有关部门之间要加强协商沟通。承办单位遇到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或不能按期完成时,要及时报告,说明情况,以免贻误工作。

(三)督查事项的催办。督查事项下达后,区食安办要及时跟踪了解办理情况,对未及时完成的,将采取多种形式催办。

(四)督查事项的反馈。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督查要求,按时将督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报送区食安办。在督查事项办结后,区食安办应当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报告办理结果,并做好汇总、归档工作。

十六、信息工作制度

为准确、迅速掌握全区食品安全工作信息,加强信息管理和信息的综合利用,区食安委建立信息工作制度。

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组织网络。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及各乡镇(街道)食安办负责本系统、本辖区食品安全信息收集、汇总工作。区食安办负责全区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汇总、整理、分析等工作,并将结果报送区委、区政府、市食安办及有关部门。

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内容: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动态、预测预警信息、监测评估信息、监督检查(抽查)信息、专项整治信息、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有关食品安全统计报表等。

食品安全信息报送要求:食品安全工作动态随时报送;专项整治情况按规定报送;监督检查和抽检信息,每季度上报一次;食品安全预测预警和监测评估信息,每半年上报一次;有关食品安全统计报表,按规定时限报送;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随时报送;报送信息采用书面与电子文档相结合的形式;地方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年度报告,按区委区政府规定及时报送给区食安办汇总。报送信息应做到事实清楚,数据准确,语句通顺,信息应加盖单位公章。食物中毒、突发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病等突发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置报送,并及时报告区食安办。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发布:根据《南充市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要求,保证信息发布的准确、及时、客观、公正。区食安办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和综合发布全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区级其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向社会发布各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单位在信息发布前应与相关部门沟通,信息发布人对发布的信息承担责任。

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沟通交流平台。区食安办编发《食品安全工作简报》,视信息内容报送市食安办及政府有关部门。

第五章  附则

十七、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充市高坪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议事协调工作规则(2021年修订版)》(高食安委〔202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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