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吊销长乐龙氏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公告
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长乐龙氏诊所负责人龙世海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违规操作,因此对长乐龙氏诊所作出罚款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以被吊销医疗机构的名义开展任何诊疗活动,违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南充市高坪区卫生健康局
2022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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