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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高坪区教育科技和体育局
成文日期
2023-01-12

四川省教育厅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程

时间:2023-01-12 | 来源:南充市高坪区教育科技和体育局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教育战线学校安全工作的指导督促,强化管理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四川省学校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四川省教育厅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安全领导小组”)是全省学校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厅长总体负责、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其他厅领导根据分工或受委托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厅安办”,与学校安全管理处合署办公)综合协调督促、相关处(室、单位)结合业务工作具体落实的管理责任体制和运行机制,全面落实“管业务必须管业务范围安全工作”的“一岗双责”要求。

第三条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应带头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工作部署和本厅的具体工作安排,结合实际加强指导督促,为基层做出表率。

第四条教育厅全体工作人员要不断强化安全责任意识,熟悉并掌握学校安全工作政策和安全工作知识,自觉把确保安全的要求融入各项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教育厅的学校安全工作包括以下方面:

1.地方性学校安全工作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

2.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3.配合其他部门起草涉及学校安全工作的法规、规章;

4.编制学校安全工作规划及年度计划,部署全省学校安全工作;

5.学校安全工作情况的汇总分析、总结研究和形势研判;

6.学校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

7.指导督促学校安全事故的处理;

8.学校安全教育宣传和培训工作;

9.规定权限内学校安全问题的申诉、复议和应诉;

10.其他学校安全工作。

第六条安全领导小组成员的组成:

1.厅长为组长;

2.厅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有分管部门的其他厅领导为副组长;

3.无分管部门的其他厅领导和相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相关处(室、单位)有:厅安办、厅办公室、信访处、政策法规处、计划基建财务处、组织干部处、人事处、督导办、基础教育处、高等教育处、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9+3”办公室、师范教育处、民族教育处、科学技术处、宣传思想工作处、高校学生工作处、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对外交流合作处、学位办、纪检监审处、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管理信息中心、省教育科研所、学校后勤与产业处、机关服务中心。

第七条厅领导的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1.厅长是省教育厅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全省学校(含省教育厅机关、下同)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抓好安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在全省学校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并严格考核奖惩;

2)将安全工作与主要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检查考核;

3)研究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组织和领导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制定安全隐患整治措施实施整治;

5)明确省教育厅安全工作机构、人员,并保障工作开展;

6)组织编制全省学校安全应急总体预案并按照规定报送备案。按规定响应安全事故,必要时及时启动全省学校安全应急总体预案。按规定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或协助抢险救援及相关工作。

2.分管安全副厅长具体负责全省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结合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意见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2)组织制定综合性学校安全工作检查方案,带队开展学校安全检查督促;

3)按季度分析、研究全省学校安全工作,部署安排工作任务;

4)定期检查全省学校安全工作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推进安全工作职责和措施的落实;

5)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时,按规定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或协助抢险救援及相关工作;

6)负责做好厅长委托的其他有关工作;

7)定期向厅长报告安全履职情况。

3.厅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有分管部门的其他厅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执行并贯彻落实安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决策部署,将安全工作与分管范围内的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检查考核;

2)定期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问题;

3)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大安全隐患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

4)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时,按规定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或协助抢险救援及相关工作;

5)定期向厅长报告安全履职情况并通告分管安全的副厅长。

其中:总督学负责全省学校安全的督导工作;纪工委书记指导督促对学校安全工作的责任追究;机关党委书记指导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4.无分管部门的其他厅领导抓好协管工作和委托事项范围的安全工作,定期向相关厅领导报告安全履职情况并通告分管安全的副厅长。

第八条厅安办作为教育厅学校安全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具体负责:

1.组织地方性学校安全法规及政府规章草案的调研、起草和论证工作;

2.起草学校安全工作规划及年度计划,草拟学校安全工作制度;

3.掌握全省学校安全工作总体情况,研究重大(普遍性)问题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4.督促战线学校安全工作的落实;

5.组织综合性学校安全检查,承办上级组织的综合性学校安全检查及相关工作;

6.指导协调重(特)大事故处置,指导督促一般事故处理,参与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

7.组织、指导、协调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8.指导协调其他处(室、单位)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9.承办安全领导小组布置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九条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处(室、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按《四川省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安全工作职责暂行规定》和关于安全工作“一岗双责”的要求,负责做好其业务范围内学校安全工作。

基本要求是:

1.根据上级和本厅的部署,把确保安全要求纳入业务工作通盘考虑,作为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做到“四同时”(同时研究、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考核);

2.掌握职责范围学校安全工作动态,指导督促基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做好事故防范工作;

3.负责职责范围学校安全工作来信(来访)的解释答复,指导督促一般学校安全事故的处置工作;

4.主动配合相关处(室、单位)的安全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分管厅领导并通告厅安办和厅办公室。

具体职责分工为:

1)厅办公室负责安全工作信息对外报送和战线保密工作,协调厅内处(室、单位)有效地开展安全工作;

2)信访处负责涉及安全的信访工作;

3)政策法规处负责因学校安全方面问题导致的行政应诉;负责指导督促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的安全管理及学生安全教育工作;

4)计划基建财务处负责指导督促学校校址、校舍、基建安全和地质灾害防范工作;

5)组织干部处、人事处、纪检监审处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督促(配合)有关部门、地方、高等学校对事故和安全工作不落实情况进行责任追究。纪检监审处负责指导涉及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

6)督导办负责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督导范畴进行督导评估;

7)基础教育处负责指导督促基础教育学校(幼儿园、小学、中学)的安全管理和学生安全教育工作;

8)高等教育处负责指导督促高等学校安全管理和学生的安全教育及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9)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负责指导督促中等职业学校的安全管理和学生安全教育工作;

10)“9+3”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9+3”学校的安全管理和“9+3”学生安全教育工作;

11)师范处负责指导督促师范学校的安全管理和学生安全教育工作,配合高等教育处、高校学生工作处等指导督促高等师范院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12)民族教育处负责指导督促民族地区学校、内地民族学校、内地学校的民族学生班的安全管理和学生安全教育工作;

13)科学技术处负责指导督促高等学校科研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14)宣传思想工作处负责指导督促维护学校政治稳定工作,协调指导督促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15)高校学生工作处负责指导督促高等学校学生日常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16)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负责指导督促学校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健康(传染病)防控及军训的安全管理与教育工作;

17)对外交流合作处负责指导督促外籍教师、留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18)学位办负责指导督促高等学校研究生安全管理工作;

19)省教育考试院负责教育考试的安全管理工作;

20)省教育管理信息中心负责教育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省教育厅应急指挥平台建设与管理的技术工作;

21)省教育科研所配合基础教育处、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做好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及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安全教育教学工作;

22)学校后勤与产业处负责指导督促学校食品安全,校办企业、学生食堂、学生公寓、特种设备等后勤保障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督促学校校方责任保险等风险保障工作,统筹协调校方责任保险管理资金,配合做好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23)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厅机关的安全管理与教育工作;

24)工作中遇到特殊情况,由厅领导确定负责处(室、单位)。

第十条 《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中涉及“教育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规定有7条,相关处(室、单位)应当明确承担业务范围内学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切实履行本处(室、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牵头处(室)要认真履行牵头责任,并分别于每年6月25日前和12月25日前将履行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情况的书面总结材料报送厅安办,由厅安办负责进行综合,形成教育厅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情况的书面材料报告,送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工作任务及责任分解如下:

1.按照《四川省学校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履行加强当地学校安全管理的主导责任。

责任处(室、单位):由厅安办牵头,基础教育处、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高等教育处、“9+3”办公室、师范教育处、政策法规处、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学校后勤与产业处等相关处(室、单位)配合。

2.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拟定学校安全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

责任处(室、单位):由厅安办牵头,政策法规处、厅办公室等相关处(室、单位)配合。

3.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

责任处(室、单位):

中小学校(含幼儿园),由基础教育处牵头,省教育科研所、厅安办等相关处(室、单位)配合;

中等职业学校,由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牵头,“9+3”办公室、省教育科研所、厅安办等相关处(室、单位)配合;

4.督促、指导各类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避险演练,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责任处(室、单位):由厅安办牵头,基础教育处、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高等教育处、“9+3”办公室、学位办、政策法规处、宣传思想工作处、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学校后勤与产业处等相关处(室、单位)配合;

5.在职责范围内指导各类学校开展安全检查,组织、协调、督促消除安全隐患;负责组织直属学校、单位和教育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责任处(室、单位):由厅安办牵头,基础教育处、计划基建财务处、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高等教育处、“9+3”办公室、学位办、政策法规处、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学校后勤与产业处等相关处(室、单位)配合。

6.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

责任处(室、单位):由厅安办牵头,基础教育处、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政策法规处等相关处(室、单位)配合。

7.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学生校外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

责任处(室、单位):

中小学校(含幼儿园),由基础教育处牵头,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学校后勤与产业处等相关处(室、单位)配合;

中等职业学校,由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牵头,“9+3”办公室等相关处(室、单位)配合;

高等学校,由高等教育处牵头,科学技术处、师范教育处等相关处(室、单位)配合;

研究生院(研究生教育),由学位办牵头,高等教育处等相关处(室、单位)配合。

第十一条信息处理

成员单位要主动收集、及时传递学校安全工作信息,确保安全领导小组全面掌握情况。信息传递以书面形式(可以电子版)为主,辅以电话等其他方式。

1.学校安全工作信息包括制度制定执行、责任分解落实、隐患排查整改、事故发生处置及责任追究等情况和典型经验、先进单位(个人)等内容。

2.成员单位接到事故报告(了解事故情况)后,应及时报厅办公室和厅安办;对人员有较大伤亡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须第一时间报告厅办公室、厅安办和厅领导。厅办公室根据事故情况和有关规定,确定是否发出《值班报告》或通知有关单位(人员)。

3.厅安办要建立有效信息收集机制,及时分析研究并进行通报。每半年应专题向安全领导小组汇报一次情况。

第十二条文件处理

1.收文。厅办公室收到安全工作文件后,应及时提出办理文件意见或要求,按规定程序送厅领导批示;重要急件同时复印送厅安办进行准备;特殊情况下可直接交厅安办,由厅安办请示厅领导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2.发文。厅安办发出的综合性文件要送安全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其他文件送相关成员。各处(室)发出的涉及学校安全工作的文件,应分送厅安办。

3.会签。厅安办制定涉及重大制度和措施的文件,应征求成员单位意见或与相关成员单位会签;各成员单位制定涉及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文件须与厅安办会签。

第十三条事故处理

1.一般安全事故由相关成员单位负责指导督促处理(必要时厅安办派人参与),相关情况及时通告厅安办。

2.重(特)大安全事故由厅安办牵头负责指导督促处理,厅领导按《四川省教育系统突发事件应急总体预案》的要求到现场指挥。

3.省政府、厅领导批示要求赴事故现场指导督促处理的,由厅领导决定牵头成员单位,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

4.实行应急处置的“首遇责任”责任制。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如在涉及师生伤亡的事故现场,必须承担应急处置的“首遇责任”,要以人为本,协调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组织力量,采取措施,尽最大努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损失。

5.建立应急处置的“代理指挥”责任制。在发生学校重大及以上事故,通讯中断或厅长不能及时到位的情况时,根据《四川省教育系统突发事件应急总体预案》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排序自动代替,实行代理指挥,成立省教育厅应急临时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工作检查

1.成员单位到基层检查指导,应把学校安全工作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相关信息及时通告厅安办。

2.综合性学校安全检查工作由厅安办牵头组织,其他成员单位参加配合;业务范围内的学校安全检查工作由相关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其他成员单位参加配合。

3.上级部门对我省学校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属综合性安全工作检查,迎检工作由厅安办牵头安排,相关成员单位配合;属专项的安全工作检查,迎检工作由对应成员单位牵头安排,厅安办配合。

第十五条安全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专题分析形势,研究部署工作。特殊情况应适时召开会议。

第十六条教育厅中心学习组要把学习安全工作法律法规作为重要内容,具体安排由机关党委负责,厅安办协助。

第十七条各成员单位指导督促学校安全工作的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学校安全事故发生或事故后果扩大,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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