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高坪区深化政务公开促进基层政府治理能力提升先行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高坪区公众意见处理 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 2022-04-14 15:35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南充市高坪区公众意见处理工作规则(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充市高坪区深化政务公开促进基层政府治理能力提升

先行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414

南充市高坪区公众意见处理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深入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增强政府公信力,进一步规范我区公众意见处理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规则所称公众意见处理工作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当面反映等形式,向区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或咨询投诉,有关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的过程。

规则适用于区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线上或线下平台面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及上级主管部门转交我区的咨询投诉、意见建议的处理工作。

规则不适用已经进入仲裁、行政复议、司法诉讼程序的事项和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通过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等渠道反映的意见;非高坪区行政管辖范围的事项;超出受理范围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公众向相关单位表达意见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诽谤侮辱、恶意攻击、诋毁党和政府及依法受保护的组织和个人。公众向相关单位表达意见时应留下本人联系方式,以便核实内容,及时反馈结果。

处理公众意见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负责的原则做到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切实保障合法权益。

第六条  自建有面向社会征集公众意见的线上或线下平台的单位负责对公众意见进行收集、登记、整理、办理,并对公众意见答复工作进行提醒、督促。其他单位依据管理权限和工作职责,负责涉及各自单位公众意见的办理、答复工作。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平台主管部门指定牵头办理单位其他相关单位密切配合。涉及跨地方、跨部门的,应当上报共同的上级机关召集相关地方和部门负责人进行会商,共同研究处理措施和答复意见。

第七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所在单位公众意见处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明确分管领导、责任机构和具体工作人员,落实办理责任。工作人员应及时收集、整理所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公众意见并处理上报:

(一)通过互动活动、互动会议表达的公众意见,应当在活动或会议结束后7日内予以整理,报送所在单位相关领导阅办

(二)以邮寄当面反映等方式提交的公众意见,在收到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整理,报送所在单位相关领导阅办;

(三)通过互联网、新闻媒体等反映的公众意见,在信息生成后24小时内进行登记、整理,报送各自单位相关领导阅办;

(四)涉及重大、紧急事项的,须在信息收到或生成后随即登记、整理,采取电话或书面方式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处理

报送的公众意见,相关负责人应于2个工作日内阅办;涉及重大或紧急事项的,应随即阅办,明确处理意见和时间。

各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权限处理、转办、催办和督办公众意见对公众意见提出者,有关单位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按照以下时间要求答复:

)建言献策类意见,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采纳的复并说明理由;

)在线访谈类意见,现场未能予以答复的,在访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访谈渠道答复;

咨询投诉类意见,对一般性问题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对重大或复杂问题在60日内答复;

)突发危机类意见,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应快速反应,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工作需要,可持续发布权威信息澄清。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项公众意见,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办结的,可以报请上级有权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延长办结和答复期限,以适当方式向公众作出说明。

对转办的公众意见,转办意见明确要求办结和答复时限的,遵其要求。

第十条对公众意见的办理情况,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方式向公众答复或反馈:

(一)政府网站公布;

(二)通过新闻媒体以采访报道的形式公开;

(三)对同类的多个意见以适当方式统一答复或反馈;

(四)不宜公开答复的,通过电话、书信或当面答复;

(五)涉及重大问题的,进行专题答复。

前款答复和反馈方式,必要时可以同时使用。

第十 公众意见处理情况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二)公众意见违反道德规范的;

(三)当事人在提交意见时要求不予公开的;

(四)承办单位有合理理由认为不宜公开的。

第十 公众对答复意见不满意的,可以按程序向上一级有权处理机关反映。上一级有权处理机关应当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回复当事人。

第十 对区政府交办的公众意见的办理情况,承办部门应当在办结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区政府。

对转办、督办的公众意见的办理结果,承办单位应当在办结后3个工作日内向转办、督办单位反馈。

十四 各单位应当定期对有价值的公众意见进行分类汇总、分析论证,书面报送区政府,供区政府决策参考。

十五各单位处理公众意见必须认真负责、公开公正、及时有效,不得推诿、拖延、敷衍。

十六 各单位处理公众意见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对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收集处理公众意见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通报结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区政府各参公管理单位、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关(机构)及实行双重管理的中省市驻区机构和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上级出台新规定,由区政府办公室行文告知全区并遵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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