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市监局2023年行政权力事项调整公开

时间: 2023-05-31 17:50

2023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事项调整表

序号

部门

清单序号

调整前情况

调整

方式

调整内容

调整依据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确认


    新增

    股权出质的设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三条新增。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


      新增

      对未按规定公示终止歇业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第四十二条、第七十四条新增。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


        新增

        对交易场所提供者发现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有违反《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行为的,未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未保存有关信息记录,未依法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的行政处罚

        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新增。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


          新增

          对交易场所提供者不尊重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参与价格促销活动的行政处罚

          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第四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新增。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


            新增

            对交易场所提供者提供的标价模板不符合《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的行政处罚

            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第二十五条新增。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


              新增

              对被检查的特种设备单位未按要求进行自查自纠,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处罚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新增。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


                新增

                对被检查的特种设备单位在检查中隐匿证据、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未在通知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的,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处罚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新增。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


                  新增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未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改正,消除事故隐患,并提交整改报告的行政处罚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新增。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50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未经权利人授权不得以‘特约经销’、‘指定经销’、‘总代理’、‘特约修理’或者其他类似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价格欺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政处罚

                    取消


                    《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2021年修订后,已无相关处罚规定。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17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发布登记,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行政处罚

                      取消


                      设定依据《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已废止。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87

                        行政处罚

                        对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且经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行为的行政处罚

                        取消


                        设定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已废止。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58

                          行政处罚

                          对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的行政处罚

                          取消


                          设定依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已废止。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73

                            行政处罚

                            对企业法人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取消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已废止。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74

                              行政处罚

                              对企业和经营单位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取消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已废止。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75

                                行政处罚

                                对企业法人登记中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行政处罚

                                取消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已废止。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24

                                  行政处罚

                                  对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行政处罚

                                  取消


                                  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明确由农业农村部门实施相关处罚,且农业农村部门权责清单中已有相关事项,故对此事项作取消处理。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624

                                    行政强制

                                    对视同歇业企业的营业执照和公章进行收缴

                                    取消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已废止。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625

                                      行政强制

                                      对需要认定的公司营业执照临时扣留

                                      取消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已废止。

                                      2023年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整后的行政权力清单及责任清单

                                      序号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设定

                                      依据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问责依据

                                      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监督方式

                                        行政确认

                                        股权出质的设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三条新增。

                                        南充市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股(民营经济发展管理股)

                                        1.受理责任:公示股权出质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对不属于股权出质登记范围或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场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通知书。

                                        4.送达责任:登记机关应当将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5.事后监管责任:因自身原因导致股权出质登记事项记载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及时更正。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三条。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加上实施依据中的法律法规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3351919

                                        新增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公示终止歇业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七十四条新增。

                                          南充市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稽查大队、市场监督管理所,区食品药品监督稽查大队(区盐政监督稽查大队)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发现线索或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2.调查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穿着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3.审查责任:政策法规股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第四十二条、第七十四条。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加上实施依据中的法律法规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3351919

                                          新增

                                            行政处罚

                                            对交易场所提供者发现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有违反《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行为的,未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未保存有关信息记录,未依法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的行政处罚

                                            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新增。

                                            南充市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股、执法稽查大队、市场监督管理所,区食品药品监督稽查大队(区盐政监督稽查大队)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发现线索或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2.调查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穿着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3.审查责任:政策法规股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加上实施依据中的法律法规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3351919

                                            新增

                                              行政处罚

                                              对交易场所提供者不尊重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参与价格促销活动的行政处罚

                                              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四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新增。

                                              南充市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股、执法稽查大队、市场监督管理所,区食品药品监督稽查大队(区盐政监督稽查大队)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发现线索或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2.调查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穿着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3.审查责任:政策法规股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第四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加上实施依据中的法律法规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3351919

                                              新增

                                                行政处罚

                                                对交易场所提供者提供的标价模板不符合《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的行政处罚

                                                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五条新增。

                                                南充市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股、执法稽查大队、市场监督管理所,区食品药品监督稽查大队(区盐政监督稽查大队)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发现线索或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2.调查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穿着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3.审查责任:政策法规股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第二十五条。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加上实施依据中的法律法规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3351919

                                                新增

                                                  行政处罚

                                                  对被检查的特种设备单位未按要求进行自查自纠,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处罚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新增。

                                                  南充市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稽查大队、市场监督管理所,区食品药品监督稽查大队(区盐政监督稽查大队)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发现线索或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2.调查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穿着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3.审查责任:政策法规股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加上实施依据中的法律法规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3351919

                                                  新增

                                                    行政处罚

                                                    对被检查的特种设备单位在检查中隐匿证据、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未在通知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的,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处罚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新增。

                                                    南充市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稽查大队、市场监督管理所,区食品药品监督稽查大队(区盐政监督稽查大队)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发现线索或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2.调查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穿着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3.审查责任:政策法规股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加上实施依据中的法律法规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3351919

                                                    新增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未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改正,消除事故隐患,并提交整改报告的行政处罚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新增。

                                                      南充市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稽查大队、市场监督管理所,区食品药品监督稽查大队(区盐政监督稽查大队)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发现线索或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2.调查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穿着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3.审查责任:政策法规股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加上实施依据中的法律法规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3351919

                                                      新增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未经权利人授权不得以‘特约经销’、‘指定经销’、‘总代理’、‘特约修理’或者其他类似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价格欺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修订后,已无相关处罚规定。

                                                        南充市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股、执法稽查大队、区食品药品监督稽查大队(区盐政监督稽查大队)、市场监督管理所





                                                        取消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发布登记,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已废止。

                                                          南充市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和广告监督管理股、执法稽查大队、区食品药品监督稽查大队(区盐政监督稽查大队)、市场监督管理所





                                                          取消

                                                            行政处罚

                                                            对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且经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行为的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已废止。

                                                            南充市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股(民营经济发展管理股)、执法稽查大队、区食品药品监督稽查大队(区盐政监督稽查大队)、市场监督管理所





                                                            取消

                                                              行政处罚

                                                              对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的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已废止。

                                                              南充市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股(民营经济发展管理股)、执法稽查大队、区食品药品监督稽查大队(区盐政监督稽查大队)、市场监督管理所





                                                              取消

                                                                行政处罚

                                                                对企业法人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已废止。

                                                                南充市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股(民营经济发展管理股)、执法稽查大队、区食品药品监督稽查大队(区盐政监督稽查大队)、市场监督管理所





                                                                取消

                                                                  行政处罚

                                                                  对企业和经营单位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已废止。

                                                                  南充市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股(民营经济发展管理股)、执法稽查大队、区食品药品监督稽查大队(区盐政监督稽查大队)、市场监督管理所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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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企业法人登记中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已废止。

                                                                    南充市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股(民营经济发展管理股)、执法稽查大队、区食品药品监督稽查大队(区盐政监督稽查大队)、市场监督管理所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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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行政处罚

                                                                      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明确由农业农村部门实施相关处罚,且农业农村部门权责清单中已有相关事项,故对此

                                                                      事项作取消处理。

                                                                      南充市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股(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股)、执法稽查大队、区食品药品监督稽查大队(区盐政监督稽查大队)、市场监督管理所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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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视同歇业企业的营业执照和公章进行收缴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已废止。

                                                                        南充市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股(民营经济发展管理股)、执法稽查大队、区食品药品监督稽查大队(区盐政监督稽查大队)、市场监督管理所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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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需要认定的公司营业执照临时扣留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已废止。

                                                                          南充市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股(民营经济发展管理股)、执法稽查大队、区食品药品监督稽查大队(区盐政监督稽查大队)、市场监督管理所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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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