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高坪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高司法审〔2021〕140号

时间: 2021-11-01 18:05

区人民政府:

我局于2021年10月8日收到南充过境东北段(高坪段)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提请区人民政府审议的《关于缴纳南充过境东北段(高坪段)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报批人员安置社会保障资金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我局安排区委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毛xx律师对《请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出具以下审查意见:

一、审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5.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充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2号)

6.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试行)》的通知(川委办〔2021〕2号)

7.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5〕3号)

8.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

9.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施行后过渡期征地报批及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0〕5号)

10.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

11.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3〕18号)

12.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3〕19号)

13.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南府办函〔2014〕88号)

14.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南府发〔2020〕10号)

15.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南充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南府函〔2020〕97号)

16.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高府办发〔2020〕44号)

17.南充市高坪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拨付南充市南充过境高速公路广(元)南(南充)至南(充)广(安)段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报批人员安置社会保障资金的请示》(高自规〔2021〕198号)

18.中共南充市高坪区委办公室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南充过境东北段(高坪段)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人员和成立G42线南充至成都高速公路(高坪段)扩容建设协调指挥部的通知》(高委办字〔2021〕22号)

二、审查事项及意见

(一)主体与权限

按照中共南充市高坪区委办公室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南充过境东北段(高坪段)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人员和成立G42线南充至成都高速公路(高坪段)扩容建设协调指挥部的通知》(高委办字〔2021〕22号)一文之规定:南充过境东北段(高坪段)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系区委、区人民政府为进一步做好南充过境东北段(高坪段)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和协调工作而成立的议事协调机构,指挥部日常工作的统筹协调服务由南充市高坪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因此,指挥部拟定《请示》,符合职能职责,其主体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四川省市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之规定,区人民政府履行职责决策相关重大事项,符合法定职责权限。

(二)决策程序

1.根据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高府办发〔2020〕44号)之规定,区委、区人民政府分管联系县级领导已对该事项的实施召开了专题研讨会,对工作的开展进行了安排部署。

2.指挥部委托四川鑫天(南充)律师事务所对《请示》进行了单位内部合法性审查。四川鑫天(南充)律师事务所为指挥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有南充市高坪区交通运输局相关领导的签字和单位印鉴,其真实性已得到南充市高坪区交通运输局的认可。

综合“(二)决策程序”系列陈述,我局认为:根据区委、区人民政府工作安排,指挥部按照规定履行前期工作,拟定《请示》,经单位内部合法性审查后,按程序送审,报请区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程序合法。

(三)内容审查

结合承办单位送审资料,就内容部分作出以下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规定,属地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社会保障体系,以保障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故,指挥部请求区人民政府筹集、缴存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符合法律规定,具备合法性。

三、审查结论

经审查,作出如下审查结论:

1.《请示》制定决策主体及权限、程序,均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之规定,具备合法性。

2.《请示》的内容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之规定,具备合法性。

3.《请示》一文中列举的“安置人员、养老保险资金”等具体数据,因不属于合法性审查范围,我局不予置评。请以职能部门意见为准。

4.《请示》所涉事项属于区人民政府的议事和决策范畴。

综上,《请示》已通过合法性审查,我局同意提交政府常务会决策。

以上意见,仅供领导决策参考,不得外传作为他用;并由呈报单位对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南充市高坪区司法局

202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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