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 2024-01-23 10:22

南充市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市监处罚〔2023〕第221号

当事人:南充市高坪区德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5999661691

经营场所:南充市高坪区江东中路7段87号天来豪庭6幢1层11号

法定代表人:姚天平

因当事人南充市高坪区德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2023年6月19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2012年7月16日当事人经批准成立,核准经营范围为发放贷款(不含委托贷款)及相关咨询活动,后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应退出小额贷款行业。当事人自2017年以来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已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目录。2019年当事人从登记住所搬离不知去向。另查明2018年3月至今当事人未申报纳税已被税务机关列入税收非正常户,2015年7月至今当事人未有社保缴费记录。同时本局与南充市高坪区金融和商务局通过多种方式均无法联系上当事人。

上述事实主要有对当事人登记住所实地核查表、南充市高坪区金融和商务局函件、税务机关对当事人长期失联未纳税证明、人社部门对当事人长期未缴纳社保记录证明、当事人登记住所物业证明、照片及相关登记资料等证据证明。

本局于2023年12月14日通过高坪区政府门户网站与本局公告栏公告送达拟吊销当事人公司营业执照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吊销南充市高坪区德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如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充市西充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南充市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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