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政复决〔2023〕32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 2023-11-17 15:20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高政复决〔202332

申请人:XX身份证号码:5113241992XXXXXX3X,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XXXX

被申请人:南充市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阳春路38

法定代表人:屈飚,职务:局长

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XX不服被申请人南充市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39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申请人申请方式为邮寄,为明确申请人身份,本案经补正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受理并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382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3829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396日对申请人进行了书面答复,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答复不服。因该登记表是申请人口述由被申请人记录,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属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进行了投诉的唯一证据,因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申请公开该登记表。

被申请人称: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38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其于202376日向被申请人现场投诉南充市高坪区XX超市销售篡改生产日期的茶叶的投诉登记表,该投诉登记表是被申请人现场根据申请人口述所登记,2023829日被申请人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该信息,202396日将书面答复邮寄送达申请人。

二、案涉处理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于2023829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的规定,202396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公开的书面答复,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

三、案涉处理于法有据

202376日,申请人采取现场口头投诉的方式进行投诉,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投诉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前款规定信息”的规定,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的具体投诉事项登记于全国12315平台,形成投诉登记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和第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因该投诉登记表中涉及被投诉人的主体信息等内容,公开后可能会损害其合法权益,被投诉人南充市高坪区XX超市明确不同意公开该信息,且该投诉登记表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信息,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9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已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结果并说明了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

经审理查明:

20238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其于202376日向被申请人投诉南充市高坪区XX超市销售篡改生产日期的茶叶的投诉登记表,该投诉登记表是被申请人现场根据申请人口述所登记。2023829日,被申请人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2391日,南充市高坪区XX超市作出《不愿公开信息书》。202396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次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愿公开信息书》《投诉登记表》、邮寄送达信息截屏、全国12315平台四川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等。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之规定,本案中,202382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2396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次日邮寄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案涉申请作出答复并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之规定,本案中,投诉登记表中涉及被投诉人的主体信息及经营者个人隐私,被投诉人明确不同意公开该信息。同时,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投诉登记表,实质上是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对其投诉事项的进展情况进行查询,因此,不论被申请人是否予以公开,都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

2023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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