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高政复决〔2023〕18号

时间: 2023-08-07 10:25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

行政复议决定书

高政复决〔202318

申请人:X身份证号码:441481199308XXXX90,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城北XXXX中心。

被申请人:南充市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阳春路38

法定代表人:屈飚,职务:局长

复议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错误结案反馈,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调解及回复。

申请人X不服被申请人南充市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12315平台作出的答复,20236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申请人申请方式为邮寄,为明确申请人身份,本案经补正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受理并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348日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投诉内容为:本人于202348日在南充市高坪区顺发隆超市(以下简称“顺发隆超市”)购买的风吹海带存在过期问题,本人随后二次进店购买并全程录音录像。因为本人于20221016日在该店发生过过期商品购物纠纷,这次发生过期事件后,老板明确表示不愿意退钱,本人实名投诉该商家售卖过期食品,希望有关部门协调处理。被申请人于2023620日回复:经联系,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的规定,我局决定终止调解。未发现涉黑涉恶线索。被申请人未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且未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

被申请人称:

一、案涉投诉处理合法

202348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录入投诉,称其于20234月8日在顺发隆超市购买到过期“风吹海带”,希望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被申请人于第六个工作日即2023年4月17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当日通过平台反馈给申请人。

被申请人受理投诉后,赓即对投诉事项进行核查,被投诉人否认向申请人销售了过期“风吹海带”,被申请人现场检查时未发现被投诉的过期“风吹海带”以及其他过期食品。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第一款“调解可以采取现场调解方式,也可以采取互联网、电话、音频、视频等非现场调解方式”的规定,被申请人进行电话调解。经调解,被投诉人否认销售过被投诉的过期“风吹海带”,并对申请人投诉内容及后期提供的视频光盘提出异议,明确表示无法按其要求进行赔偿,无法达成调解协议。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和第二款“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规定,2023年6月20日,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当日通过电话以及“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进行了结案反馈。

二、申请人属恶意投诉不符合消费者定义

被申请人查询“全国12315平台”,截止2023年7月4日,申请人的投诉记录多达143次、举报记录42次。

由此可见,申请人购买商品投诉举报的次数较多,明显超出合理生活需要;申请人录制有视频,事前明知商品“过期”而购买,事后再要求商家赔偿,有悖于生活消费常理,充分体现其以牟利为目的,非生活消费而购买商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规定对消费者定义,挤占了有限的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不利于维护良好稳定的营商环境。

经审理查明:

2023年4月8日,申请人在顺发隆超市购买卫龙“风吹海带”,并在全国12315平台就案涉过期食品进行投诉。2023年4月17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初查反馈,受理案涉投诉事项,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反馈。2023年4月20日,被申请人顺发隆超市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过期食品,也未见销售卫龙“风吹海带”,负责人张X的妻子廖XX陈述其未采购过卫龙“风吹海带”。2023年5月18日,被申请人对顺发隆超市经营者张X进行询问,张X称其并未采购过卫龙“风吹海带”,并表明其不愿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申请人进行赔偿。2023年6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结案反馈“经联系,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的规定,我局决定终止调解。未发现涉黑涉恶线索。”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全国12315平台投诉详情信图、全国12315平台操作页面、南充市高坪区市场监督管场笔录、现场照片、卫龙“风吹海带”照片、微信扫码截图、申请人购买卫龙“风吹海带”现场视频、南充市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全国12315平台反馈信息页面。

本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及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之规定,被申请人因顺发隆超市经营者明确拒绝调解后,向申请人作出了结案反馈,符合上述规定,即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投诉结案反馈适用法律正确。

2023年4月8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顺发超市销售过期食品,被申请人于同年4月17日受理该投诉,并通过平台向申请人反馈受理情况。2023年4月17日,被申请人对案涉顺发隆超市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过期卫龙“风吹海带”,经营者张X的妻子廖XX陈述其未采购过卫龙“风吹海2023年5月18日,被申请人对顺发隆超市经营者张X进行询问,其表示“没有销售过申请人购买的卫龙‘风’,并且明确拒绝赔偿申请人”。2023年6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结案反馈。被申请人处理案涉投诉事项的程序符合《市场监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程序规定。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护。”之规定,消费者是指为了生活消费要购买、使用品的自然人或法人。本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4月8日在顺发隆超市购买食品并对购买过程进行了全程录音录像,12315平台进行投诉,其消费时录音录像异于正常消费行为,致使其消费者身份存疑。同时,申请人在12315平台有多次诉举报记录,截止2023年7月4日,投诉143次,举报42次,明显超过了消费者正常范围的投诉举报数量再次说明申请人消费者身份存疑,其行为不符合“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这一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本机关在消费者身份存疑的情况下,仍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事项进行了查明。在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本机关呼吁消费者诚信消费,切勿为谋求不当利益,故意扰乱市场秩序、滥用行政和司法资源。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结案反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结案反馈。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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