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高政复决〔2023〕11号

时间: 2023-07-05 13:55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

行政复议决定书

高政复决〔202311

申请人:陈*身份证号码:4414*,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被申请人:南充市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阳春路38

法定代表人:屈飚,职务:局长

复议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错误结案反馈,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调解及回复。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南充市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12315平台作出的答复,20235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申请人申请方式为邮寄,为明确申请人身份,本案经补正行政复议申请后,已依法受理并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347日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投诉内容为:本人于202321日在好姐妹平价超市购买到过期面包,希望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希望商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赔偿。被申请人于2023517日回复:经调解,商家对投诉人提供的视频及投诉内容提出异议,否认向投诉人销售了过期面包,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未发现涉黑涉恶线索。在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购物视频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事项负有调查受理,组织调解的职责。被申请人未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

被申请人称:

一、案涉投诉处理合法

202347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录入投诉,称其20232月1日在好姐妹平价超市(经核查实为南充市高坪区迎丰超市,店招系好姐妹平价超市)购买到过期面包,希望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希望商家按照食品安全法赔偿。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被申请人于第六个工作日即2023年4月17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当日通过平台反馈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受理投诉后,赓即对投诉事项进行核查,被投诉人否认向申请人销售了过期面包,被申请人现场检查时未发现被投诉的过期面包以及其他过期食品。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第一款“调解可以采取现场调解方式,也可以采取互联网、电话、音频、视频等非现场调解方式”的规定,被申请人进行电话调解。经调解,被投诉人否认销售过被投诉的过期面包,并对申请人投诉内容及后期提供的视频光盘证据提出异议,明确表示无法按其要求进行赔偿,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和第二款“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规定,2023年5月17日,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当日通过电话以及“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进行了结案反馈。

二、申请人属恶意投诉不符合消费者定义

申请人投诉其于2023年2月1日在被投诉人处购买到过期面包,但现场没有向被投诉人反映面包过期,也未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而是制作视频,于两个月后的4月7日才进行投诉要求商家赔偿。同时,被申请人查询“全国12315平台”,截至2023年6月2日,申请人的投诉记录多达139次、举报记录41次。由此可见,申请人购买商品投诉举报的次数较多,明显超出合理生活需要;申请人录制有视频,事前明知商品“过期”而购买,事后再要求商家赔偿,有悖于生活消费常理,充分体现其以牟利为目的,非生活消费而购买商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规定对消费者定义,挤占了有限的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不利于维护良好稳定的营商环境。

经审理查明:

2023年2月1日,申请人在好姐妹平价超市(南充市高坪区迎丰超市)购买友臣“早餐魔方”面包。2023年4月7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就案涉过期面包进行投诉。2023年4月17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初查反馈,受理案涉投诉事项,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反馈。2023年4月17日,被申请人对案涉好姐妹平价超市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过期面包,也未见销售“早餐魔方”面包,负责人饶月陈述其未采购过友臣“早餐魔方”面包。2023年5月12日,被申请人对好姐妹平价超市经营者饶月进行询问,饶月再次称其并未采购过友臣“早餐魔方”面包,并表明其不愿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申人进行赔偿。2023年5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结案反馈“经调解,商家对申请人提供的视频及投诉内容提出异议,否认向申请人销售了过期面包,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未发现涉黑涉恶线索。”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四川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截图、全12315平台操作页面、南充市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早餐魔方”面包照片、支付凭证、申请人购买“早餐魔方”面包现场视频、南充市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全国12315平台反馈信息页面。

本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及第二款“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之规定,被申请人因好姐妹平价超市经营者明确拒绝调解后,向申请人作出了结案反馈,符合上述规定,即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投诉结案反馈适用法律正确。2023年47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好姐妹平价超市销售期面包,被申请人于同年4月17日受理该投诉,并通过平台向申请人反馈受理情况。2023年4月17日,被申请人对案涉好姐妹平价行检查,现场未发现过期面包,经营者饶月陈述其未采购过友臣“早餐魔方”面包。2023年5月12日,被申请人对好姐妹平价超市经营者饶月进行询问,其表示“没申请人购买的面包,并且明确拒绝赔偿申请人”。2023年5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结案反馈。被申请人处理案涉投诉事项的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程规定。需要指出的是据《中华人民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之规定,消费者是指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的自然人或法人。本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2月1日在好姐妹平价超市购买面包并对购买过程进行了全程录音录像,同年4月7日向12315平台进行投诉,其消费时录音录像及延期投诉的行为有异于正常消费行为,致使其消费者身份存疑。同时,申请人在12315平台有多次投诉举报记录,投诉138次,举报41次,明显超过了消费者正常范围的投诉举报数量,再次说明申请人消费者身份存疑,其合“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这一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本机关在消费者身份况下,仍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事项进行了查明。在优化营商环境的下,本机关呼吁消费者诚信消费,切勿为谋求不当利益,故意扰乱市场秩序、滥用行政和司法资源。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结案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结案反馈。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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