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高政复决〔2023〕6号

时间: 2023-09-07 16:50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高政复决〔20236

申请人:陈*身份证号码:**,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被申请人:南充市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阳春路38

法定代表人:屈飚,职务:局长

复议请求:

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作出调解意见及答复。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南充市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未予答复一事,20234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申请人申请方式为邮寄,为明确申请人身份,本案经补正行政复议申请后,已依法受理并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347日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投诉内容为:本人于202321日在好姐妹平价超市购买到过期面包,希望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希望商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赔偿。自申请人47日向12315投诉之时起,截至2023419日,被申请人未作出处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被申请人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相关规定。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已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受理决定并予以回复

申请人于20234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好姐妹平价超市(经核查实为南充市高坪区迎丰超市,店招系好姐妹平价超市),称其于20232月1日在该店购买到过期面包,希望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希望商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赔偿。收到投诉后,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了初查反馈,受理了此投诉事项。申请人2023年4月7日通过12315平台进行投诉,被申请人于第六个工作日即2023年4月17日作出受理决定,并通过12315平台予以反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已在法定时限内受理并回复,程序合法,不存在违法。

二、申请人的投诉事项正在进一步核查处置中

2023年4月17日,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投诉后,赓即对投诉的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现场检查未发现被投诉的过期食品,同时因申请人2023年4月7日投诉其于2023年2月1日购买的食品过期,间隔时间较长,证据缺失,需进一步调查。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规定,12315平台系统设置该投诉件办结期限是2023年6月20日,目前,此投诉事项正在进一步核查处置过程中,待处置完成,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做出回复。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3年2月1日在好姐妹平价超市(南充市高坪区迎丰超市)购买友臣“早餐魔方”面包。2023年4月7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就案涉过期面包进行投诉。2023年4月17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初查反馈,受理案涉投诉事项,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反馈。2023年4月17日,被申请人对案涉好姐妹平价超市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过期面包,负责人饶月陈述其未采购过友臣“早餐魔方”面包。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四川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截图、全国12315平台操作页面、南充市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早餐魔方”面包照片、支付凭证、申请人购买“早餐魔方”面包现场视频。

本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具体到本案,申请人于2023年4月7日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7日在全国12315平台受理本案,并通过平台向申请人反馈受理情况,受理时间为收到投诉的第六个工作日,未超过七个工作日,符合相关规定。根据全国12315平台操作系统显示该案办结时间为2023年6月20日前,即案涉投诉仍在被申请人办理期限内,被申请人尚未作出最终决定,不存在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的情况,同时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亦无影响。针对申请人提出的“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作出调解意见及答复”行政复议请求,因案涉投诉事项仍处于办理过程中,故该项请求不成立。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申请人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请。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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