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政复决〔2022〕3号 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书

时间: 2022-02-28 14:20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高政复决〔20223

申请人XX 性别: 出生年月:19948

住所广东省廉江市罗州街道韮菜园村XX

被申请人南充市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南充市高坪区阳春路28

法定代表人:屈飚     职务: 局长

202183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举报投诉信,投诉南充市XXXX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的“自制饮品类食品”不符合规定,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依法奖励、依法书面答复。因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对该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回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121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书。为核实申请人身份,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于126日向其邮寄《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高复补通20223),要求其于2022218日前向本机关提供相关身份证明资料。申请人于2022222日寄回部分补正资料,但其未按要求提供户籍所在地开具的加盖有派出所公章的户籍证明和手持《南充晚报》第6393期今日12版首页拍摄的彩色照片。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该规定系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事项的统一规定,可以认定为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投诉的履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且有履行期限的,可以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8月3日寄出投诉举报挂号信,该挂号信于2021年8月8日由被申请人签收。申请人应当自被申请人收到该投诉举报后,七个工作日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其于2021年1月1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行政复议期限。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

202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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