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高政复决〔2022〕2号

时间: 2022-03-01 16:14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高政复决〔20222

申请人:王X,地址: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叙永镇汇锦峰XX单元X

被申请人:南充市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阳春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屈飚,职务:局长。

复议请求:

1、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作出调解”程序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作出调解。

3、责令第三人“南充市高坪区XX食品店”立案查处并关闭店铺。

申请人王X因不服被申请人南充市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中的答复结果,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审查后,于2022126日依法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并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11117日投诉第三人“南充市高坪区XX食品店”在淘宝店一家名为“XX家的零食”的店铺售卖假牛肉干,售卖的牛肉干冒充为“仁寿县XX食品有限公司”。申请人投诉后,202216日,被申请人反馈内容为:协商处理,未发现涉黑涉恶线索。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终止调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之规定,本案中第三人售卖假牛肉干,被申请人未依法组织调解,也未协商进行处理;而是以“协商处理,未发生涉黑涉恶线索。”未告知终止调解,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处理程序。被申请人不愿意履行依法行政的法定职责,不排除其有暗箱操作,收受贿赂,为非法商家做保护伞的可能。

被申请人称:

一、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人的主体不适格

本案中,申请人作为消费者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投诉,请求调解其与被投诉人(淘宝店铺商家)之间的消费民事纠纷,从而达到“赔偿损失、退赔费用、退货、停止侵权、核定侵权责任”的诉求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二款“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可见,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畴。因此,被申请人认为,本案中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资格,其对被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于法无据。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的处理程序合法

申请人先后两次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中投诉。2021118日第一次投诉,称其20211029日在电商淘宝平台上一家名为“XX家的零食”店铺上购买了439.06元的牛肉干。到货后发现该商品包装,淘宝店铺营业执照上的厂家均不为同一家,然后联系了商品包装和淘宝店铺的厂家后均说是“南充市高坪区XX食品有限公司”冒充他人公司资质,假冒厂家产地。被申请人在收到投诉后,赓即进行核实处理。

被申请人查询四川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XX家的零食”淘宝店铺持有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住所为南充市高坪区林海北路二段1293栋内,名称为“南充市高坪区XX食品店”,经营范围为食品经营。

被申请人多次前往该地址进行实地核查,发现该地址现为一废弃厂房,无生产加工及经营设施设备,亦未见到相关工作人员,多次拨打登记的电话也无法联系到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确实无法联系到当事人。

2021116日,被申请人受理了该投诉,并于当日将处理结果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向复议申请人进行了回复:“该公司在该址已停止经营,电话联系不上,无法搜集证据证实投诉问题,未发现涉黑涉恶线索。”同时,被申请人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了申请人该投诉办理情况和将“南充市高坪区XX食品店”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0211117日,申请人再次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中投诉。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二)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之规定,对申请人已处理过的同一投诉本可不予受理,但被申请人还是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于20211125日受理了本次投诉。被申请人再次前往被投诉人注册登记地址进行实地核查,该地址仍为一废弃厂房,无生产加工及经营设施设备,亦未见相关人员,多次拨打登记的电话也无法联系到当事人,现场检查过程经该地址所属望江社区工作人员予以见证。

20211216日,根据《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的第四条第三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三)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之规定,被申请人将被投诉人“南充市高坪区XX食品店”列入了经营异常名录。202216日,被申请人将处理的结果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向复议申请人进行了回复。至此,答复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申请人的投诉所做的调查、处理、回复,程序合法。

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的处理于法有据

被申请人先后两次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均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受理、办结并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反馈,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和第二十一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的规定。

同时,为维护交易安全,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约束,根据《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三)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之规定,答复人已将被投诉人“南充市高坪区XX食品店”列入了经营异常名录。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王X20211029日在淘宝店铺“XX家的零食”购买439.06元的牛肉干。到货后,申请人发现商品包装袋上的厂家(四川眉山天天渔业食品有限公司)与淘宝店铺营业执照上标注的厂家(南充市高坪区XX食品店)不一致,遂联系了商品包装和淘宝店铺厂家。申请人发现“南充市高坪区XX食品有限公司”疑似冒充他人公司资质、假冒厂家地址。2021118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对此情况进行了反映。

202111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赓即进行了核实处理。被申请人通过“四川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查询到“XX家的零食”淘宝店铺持有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住所为南充市高坪区林海北路XX栋内,名称为“南充市高坪区XX食品店”,经营范围为食品经营。被申请人在了解到情况后前往该地址进行实地核查,发现该地址现为废弃厂房,无生产加工及经营设施设备,亦未见相关工作人员,多次拨打登记的电话及走访登记的住所地均无法联系到被投诉人。被申请人便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对申请人进行了答复,答复内容为:“该公司在该址已停止经营,电话联系不上,无法搜集证据证实投诉问题,未发现涉黑涉恶线索”。

申请人在收到被申请人的上述回复后,于20211117日,再次向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进行了投诉。此次投诉的内容系申请人在前次投诉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其因吃了淘宝店铺“XX家的零食”的牛肉干后拉肚子的相关内容。被申请人于20211125日受理了该投诉后,与高坪区白塔街道望江社区工作人员再次前往被投诉人注册登记地进行实地核实。经现场核实,该地址仍为一废弃厂房,无生产加工及经营设备,亦未见相关工作人员,多次拨打登记的电话也无法联系到当事人。根据《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三)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11216日将被投诉人“南充市高坪区XX食品店”列入了经营异常名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因无法联系上被投诉人,被申请人于202116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向申请人进行了回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投诉单、四川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南充市高坪区XX食品店现场核实照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南充市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

本机关认为:

  1. 申请人具有行政复议主体资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之规定,申请人称其吃了淘宝店铺“XX家的零食”的牛肉干后拉肚子,属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投诉处理程序合法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1119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赓即进行了核实处理,先后多次到“南充市高坪区XX食品店”登记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林海北路二段XX栋内进行核查。被申请人经核查发现该地址为一废弃厂房,无生产加工及经营设施设备,亦未见相关工作人员,多次拨打登记的电话也无法联系到被投诉人。被申请人在穷尽方式仍无法联系到被投诉人后,于20211116日进行了答复:“该公司在该址已停止经营,电话联系不上,无法搜集证据证实投诉问题,未发现涉黑涉恶线索。”20211125日,被申请人再次受理申请人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的投诉,前往被投诉人注册登记地址进行核查,本次核查结果与第一次相同,现场检查过程经该地址所属望江社区工作人员予以见证。被申请人先后两次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均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受理、办结并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反馈,其投诉处理程序合法。

三、被申请人对案涉投诉事项已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的前提是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本案中,被申请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和登记的电话均无法联系上被投诉人,无法征得被投诉人同意,故不适用调解。根据《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三)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之规定,被申请人已将被投诉人“南充市高坪区XX食品店”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申请人对案涉投诉事项已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

2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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