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高政复决〔2021〕4号

时间: 2022-04-14 11:08

申请人:王 X X性别: 男 

住所:南充市高坪区XXXX号201室

被申请人: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高坪办事处

地址:南充市高坪区白塔路182号

法定代表人:胡健永     职务: 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0日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不服,于2021年4月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因申请人不服的是南充市房管局高坪办事处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此信访意见书是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的答复和解释,不具有权益性,因此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调整范围。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故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查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

2021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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