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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高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04-15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高坪区违法建设综合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4-15 | 来源: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现将《南充市高坪区违法建设综合治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

2024415

南充市高坪区违法建设综合治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有效开展违法建设综合治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南充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高坪城乡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巡查发现、制止上报和认定查处等综合治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建设的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

下列情形应当依法认定为违法建设: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或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四)其他违反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土地管理、交通运输、水利、电力、林业、消防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违法建设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综合治理工作,以控新增、减存量为目标,遵循属地管辖、分级治理、源头防控、部门联动、社会参与、依法处置的原则,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防控和治理工作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领导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综合治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巡查、制止、监管等防控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领导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综合治理工作,行使本行政区域内未经批准的临时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权。

园区管委会是本区域内违法建设巡查、制止、监管等防控工作的责任主体,协助辖区街道办事处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及其他执法部门做好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第五条  违法建设综合治理工作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责任分工

第六条  区违法建设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是全区违法建设综合治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机构。由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房管局高坪办事处等单位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具有违法建设综合治理工作职责的部门成员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违法建设综合治理办公室,与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办公室主任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负责城乡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综合治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督导检查、考核评比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  以下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履行防控或者查处违法建设的职责:

区违法建设综合治理办公室:牵头健全完善违法建设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和通报考评全区违法建设综合治理工作情况;研究解决违法建设治理过程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完成区委、区政府及市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区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以土地权属来源是否合法为前提,及时将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移交有管辖权的查处机关查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审查职责范围内城乡规划影响程度的认定,区分尚可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提出具体明确的认定意见;协助做好涉及对违法建设的不动产登记、变更、抵押的限制以及对违法建设的不动产涉及的相关信息查询等工作。

区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区城乡建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及时将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移交有管辖权的查处机关查处;对被认定的违法建设不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在接到行政执法部门协助停止供水、供气的书面函告后,通知供水、供气部门依法对认定为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停止供水、供气服务;依法将涉及参与违法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纳入四川省建筑市场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征信管理。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开展违法建设治理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工作,依法查处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违法建设;指导乡(镇)做好集镇规划区、乡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综合治理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依法查处在辖区江河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对利用违法建设作为生产和经营场所的市场主体进行查处。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在接到行政执法部门协助停止供电的书面函告后,通知供电部门依法对认定为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停止供电服务。

市房管局高坪办事处: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并协助查处机关对违法建设依法查处;依法对不履职尽责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凡被依法认定为违法建设的,不得办理房屋租赁备案和交易手续。

区公安分局:依法追究违法建设治理中以暴力、威胁、教唆、组织等方式妨碍执行公务、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依法查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或消防车通道以及埋压、圈占、遮挡消防栓的违法建(构)筑物。

供水、供电、供气公司:按照行业主管部门通知要求,负责依法对认定为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停止服务,违法行为消除后按通知要求及时恢复服务。

发改、环保、交通、司法行政、应急、信访、审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违法建设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本办法中负有违法建设查处职责的行政机关,统称为查处机关。

第三章预防监管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违法建设地域责任制和日常巡查制度,分片区落实巡查责任;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及时发现、劝阻和制止并及时上报违法建设的法定职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构建天上查、地上巡、群众报、视频探四位一体的综合监管体系,落实网格化、常态化的巡查机制,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区域、巡查时段、巡查重点以及具体措施,落实台账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劝阻和制止责任区域内乱搭乱建的违法建设,并及时向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九条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的审核,最大限度防止违法建设空间出现;加强城乡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并对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和责令整改,根据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材料移交有管辖权的查处机关查处。

第十条  区城乡建设局应当加强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行业指导监管,防止建设过程中形成违法建设;对违法建设及时制止和责令整改,将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材料移交有管辖权的查处机关查处。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市房管局高坪办事处、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应当做好验收合格后与交房之前的监管工作,并对新建小区可能存在违法建设的空间进行现场踏勘,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业主装修规范工作,防止违法建设形成。

第十二条  市房管局高坪办事处应当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认真执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违法建设信用考核评价体系,对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发现违法建设,发现违法设建不劝阻制止和不报告或迟延报告造成违法建设已建成的,按照《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71206号)规定依法处置。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违法建设宣传告知制度,可以通过设置违法建设治理宣传专栏等形式,增强业主装饰装修守法意识;落实装饰装修企业入驻施工报备制度;建立健全物业管理人员包栋入户巡查制度和违法建设劝阻制止快速响应机制,对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违法建设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

严禁以默许认可、统一标准等方式,同意业主利用专有部分外立面可变空间进行搭、接、架等违法建设行为。

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的小区由村(社区)履行违法建设巡查、发现、制止和报告义务。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有义务对违法建设进行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受理单位或热线,应当按照地域原则,及时向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派件处理,按规定做好受理告知、信息反馈等工作。

宣传部网信办、融媒体中心应当加强对违法建设的舆论监督,积极配合做好宣传报道和典型违法建设案件的曝光工作,增强市民群众遵守城乡规划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识。

第四章认定查处

第十五条  查处机关对正在施工的违法建设,应当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停止建设、自行拆除或者改正;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可依法查封违法建设施工现场,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措施,及时消除违法结果。

查处机关依法查处和查封违法建设施工现场期间,辖区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协助调查取证,并安排专人对违建施工现场进行监管,防止偷建抢建。对擅自撕毁封条,强行施工建设的违法人员,应积极协助区公安分局依法处置。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违法建设,下列情形构成尚可采取改正措施:

(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决定,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核决定要求的;

(三)其他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

第十七条  对城乡规划区内已建成的违法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查处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拆除,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包含以下情形: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内容、规划条件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但不按照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或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三)侵占城镇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四)在供水、供电、供气、输油管道、管线等法定保护区内进行违法建设的;

(五)擅自在建筑物楼顶、平台、露台、架空层、地下空间、附属绿地等位置进行建设的;

(六)规划核实后擅自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

(七)其他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第十八条  对城乡规划区内已建成的违法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又不能拆除的,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违法建设进行行政处罚计算违法收入有关问题的函》(建办法函〔201125号)规定,依法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按照《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财税〔202054号)相关规定予以处置,包含以下情形:

(一)拆除将影响合法建筑物、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且无法采取结构安全措施的;

(二)拆除将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或者将严重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三)受拆除技术条件和地理环境限制无法实施拆除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法拆除的情形。

第十九条  已建成的违法建设,查处机关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并进行复核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需要拆除的违法建设,依法作出限期自行拆除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当事人不在场的,查处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违法建设当事人收到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决定后,应当在决定载明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恢复原状。

第二十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义务,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又不拆除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进行公告,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按照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实施强制拆除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实施强制拆除前组织制定强制拆除预案,必要时进行社会风险评估;

(二)实施强制拆除时,应当提前通知违法建设当事人,违法建设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应当在无利害关系人的见证或者公证机构公证下实施强制拆除;

(三)违法建设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将违法建设内财物搬离的,应当在无利害关系人的见证或者公证机构公证下将财物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通知违法建设当事人领取,逾期不领取的,对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依法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并依法办理提存手续;

(四)全过程记录强制拆除现场情况;

(五)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查处机关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需要规划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出具规划技术审查认定意见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尚可无法改正的明确复函意见。

需要区级相关部门提供有关资料的,应当及时提供协助;需要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专业技术认定资料的,由区级对应部门进行衔接提供。

第二十三条  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对违反规划事实、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建设工程组织竣工验收备案;不符合规划要求且未经查处机关依法处理的,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

规划、房管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商品房屋验收合格后、交房之前和入住装修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法建设综合治理工作实行考核通报制度,由区违法建设综合治理办公室牵头,组织区委目标办、区人大政协相关委室以及区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房管局高坪办事处对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实施考评,并将考评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单位)、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杜绝违法建设行为。对纵容、参与、实施或拒不拆除违法建设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党员或国家工作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不履行劝阻、制止、报告和协助职责的,由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查处机关应当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法律法规和市级以上规范性文件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如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等上位规范性文件有抵触的,以上位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临时建(构)筑物,是指施工工地暂设性办公用房、临时性售楼部、生活用房等因生产、生活需要临时建造结构简易的建筑物、构筑物;企业单位搭建的钢架结构厂房、仓储用房等;居民楼顶、屋檐等部位搭建的钢架结构铁皮雨棚等。

(二)构筑物,是指不具备、不包含或不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筑,比如水塔、水池、过滤池、澄清池、沼气池等为某种使用目的而建造。

第三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本区制定的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自2024520日正式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违法建设综合治理流程规范

      2违法建设治理宣传专栏

      3.违法建设线索移交表

      4.违法建设线索移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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