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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102323378462K/2022-00356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高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7-19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高坪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自拆自建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07-19 | 来源:无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南充市高坪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自拆自建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719

南充市高坪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自拆自建

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有序推进我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自拆自建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南府发〔201319号)、《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南府发〔20201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高坪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南充市高坪区集体土地上农村住宅房拆迁自拆自建补偿安置及集体经济组织、企业等房屋拆迁补偿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主体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信访维稳等具体工作。区级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密切配合,负责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共同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农村住宅房自拆自建拆迁补偿安置

第四条农村住宅房拆迁实行自拆自建补偿安置的,原土地房屋产权证书予以注销,新建房屋原则上实行统一规划,集中修建。

第五条新建宅基地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一规划,乡村振兴办、自然资源和规划所、村建所、村组具体落实。其宅基地审批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房屋权属的确认

(一)被拆迁房屋产权确认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村振兴办、自然资源和规划所、村建所按农村宅基地审批的有关政策予以确认。

(二)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和产权面积,以合法有效的土地、房产权属证件或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无前述证件或前述证件不齐备的,按以下方法确认。

1.只有土地证的,并且房屋建筑面积超过批准用地面积的非楼房,按不超过批准土地面积确认产权;楼房按不超过批准土地面积二层确认产权,有轿顶的(轿顶符合建筑规范标准)超过15㎡按15㎡确认,小于15㎡的按实际面积确认。

2.应享受宅基地而未审批的,按拆迁时农村宅基地审批相关规定认定房屋产权面积,其确认房屋产权面积总和不得超过该户实建房屋建筑面积。

第七条被拆迁房屋合法产权面积按下列标准补偿,拆迁后的残值归产权人所有。

房屋结构

补偿标准

房屋结构

补偿标准

钢混结构

980元/㎡

砖木结构

680元/㎡

砖混(现浇)结构

900元/㎡

土木、木结构

550元/㎡

砖混(预制)结构

800元/㎡

简易结构

160元/㎡

第八条超出房屋产权确认面积的补偿标准如下。

房屋结构

补偿标准

房屋结构

补偿标准

备  注

框架结构

390元/㎡

偏房、隔热层

130元/㎡


砖混结构

286元/㎡

简易偏棚

78元/㎡


砖木结构

235元/㎡

彩钢棚

235-260元/㎡

有墙体

穿斗、土木

195元/㎡

78-130元/㎡

无墙体

第九条被拆迁房屋原有自来水、电、气、电视闭路线、通讯等设施,由拆迁实施主体单位在新建房屋处给予恢复或货币补偿。

第十条新建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协助办理新建房屋的产权登记,其办证费用由拆迁实施主体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搬迁相关奖补标准。

(一)过渡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产权面积7//月一次性计发12个月。

(二)搬家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产权面积20/㎡计发2次。

(三)提前搬迁奖励: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搬迁拆除房屋并将房屋残值全部运出工程建设用地红线外的,按被拆迁房屋产权面积给予5元/㎡/天的奖励,计奖时间不超过20天。逾期实施的不享受该项奖励。

(四)建房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产权面积给予220/㎡的建房补助费。

第十二条被拆迁房屋按照本办法实行自拆自建的,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渡房。

第十三条被拆迁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按评估价补偿,附属设施补偿按《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南府发〔202010号)规定执行。

第三章集体经济组织房屋、企业拆迁补偿

第十四条拆迁补偿范围

在拆迁范围内具有集体土地合法租赁手续并持有工商、税务等合法有效证照,且正在生产经营的集体经济组织、企业等的房屋。

第十五条拆迁补偿标准

(一)被拆迁房屋按房屋结构分类评估。

(二)企业机器设施设备按可搬迁设备和不可搬迁设备分类补偿。对可搬迁设备本着继续利用的原则进行异地搬迁安装,给予拆卸、安装、调试、运输等费用补偿;对不可搬迁设备按照设备成新率、使用年限及功能性损耗等因素进行评估。

(三)围墙、堡坎、道路、水井、砼坝、烟囱、绿化景观、路灯照明、管网线等设施,以实际勘察现状、规格、数量等为依据进行评估。

(四)企业库存货物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的转运给予搬迁补偿。

企业拆迁补偿评估过程中,由区财政评审中心跟踪评审,以评审结果为依据,实行货币补偿。

第十六条提前搬迁奖励

在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交房的,按房屋评审价的10%给予奖励;在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46-60日内交房的,按房屋评审价的6%给予奖励;在拆迁公告发布之日60日之后交房的,不享受此奖励。

第十七条养殖类搬迁补偿标准

养殖户在规定期限内搬迁完毕并交房,经拆迁实施单位确认后按以下标准给予搬迁补助,逾期搬迁不予补助。

(一)小猪(50公斤以下)搬迁补助80元/头;

(二)大猪(50公斤及以上)搬迁补助40元/头;

(三)能繁育母猪搬迁补助200元/头;

(四)规模养殖家禽家畜(鸡、鸭、鹅、兔等)200只及以上的,搬迁补助5元/只。

第四章

第十八条国有大中型水利水电、能源、交通等项目房屋拆迁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有效期2年,在有效期内如遇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满30日后生效,生效之日起实施的高坪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自拆自建补偿安置及集体经济组织、企业房屋拆迁补偿按本办法执行;生效后,南充市高坪区此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南充市高坪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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