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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102553464622M/2022-00031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高坪区发展和改革局
成文日期
2022-11-30

南充市高坪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南充市高坪区区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11-30 | 来源:高坪区发展和改革局

辖区内各区级成品粮油储备承储企业:

《南充市高坪区区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已经七届区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充市高坪区发展和改革局  南充市高坪区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充市分行

20221130


南充市高坪区区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区级成品粮油(以下简称成品粮油)备管理,确保成品粮油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有 效发挥成品粮油在应急保供中的作用,根据《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南充市高坪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品粮油储备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成品粮油储备,是指区政府用于调节区域粮食市场供求,应对局部应急状况,稳定粮食市场的成品粮油储备。成品粮油储备品种包括大米、小麦粉、小包装食用植物油。

第四条  成品粮油储备规模按照市上有关规定确定,由区政府批准下达,纳入地方储备粮油规模总量,粮权属区人民政府。

第五条  成品粮油储备(含委托储存)应储存在管理能力强、仓储条件好、设施设备先进、诚实守信、交通便利、轮换方便的粮油加工企业、粮食经营大户和重点粮食仓储企业。资不抵债、经营长期亏损,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司法诉讼,可能对储备粮油安全及确保供应造成不利影响的企业,原则上不应作为成品粮油储备企业。

第六条  成品粮油储备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方式,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区财政部门和农发行南充市分行各司其职进行管理。

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成品粮油的行政管理和市场应急供应,对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轮换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区政府决定,会同区财政部门、农发行南充市分行等部门启动并实施应急供应。

区财政部门负责将成品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和应急动用所发生的价差亏损等必要支出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并对财政补贴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农发行南充市分行负责成品粮油所需贷款的发放和收回,并实施信贷监管。

第二章  计划和落实

第七条  成品粮油储备计划经区政府批准,由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农发行南充市分行联合下达,承储企业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保质保量完成储备任务。

第八条  成品粮油储备入库后,委托具有资质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质量检验合格后,由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农发行南充市分行联合进行数量验收。

第九条 成品粮油储备所需资金由农发行贷款或区粮食风险基金解决。资金原则上在农发行开立的专户进行结算,确保资金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成品粮油储存条件和加(灌装)、配送、销售能力。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粮油仓储管理办法X 油储藏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设施维护。

承储企业应当采用低温、准低温等绿色保鲜、生态无公害的科学储粮技术,保证成品粮油储备储存安全,减少粮油储存损耗。

严禁对成品粮进行熏蒸杀虫等有害处理。

第十二条  成品粮油储备的管理应当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十三条  区级成品粮油储备按照包装完整、堆放整齐、堆桩安全、留足通道、便于启运的要求,采取仓内包装储存。堆垛与堆垛之间、堆垛与墙身之间的间距大于0.6米。每个货位须悬挂货位卡,标明货位号、粮权、品种、数量、质量、包装规格、生产日期、入库时间等内容。应当在储存仓间进出口、通道安装远程监控设备。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库存实物台账,按期报送统计、财务信息,及时反映库存和收支动态情况。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成品粮油储备质量等级:浸出菜籽油质量达到国标三级及以上,压榨菜籽油质量达到国标二级及以上;大米须符合国家标准二级及以上;小麦粉须符合国家标准特制二等及以上,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标准。

第十六条  成品粮油储备采用小包装方式储存,包装物、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等有关规定,注明品种名称、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等内容。各项标签应当清晰、齐全、准确。

第十七条  成品粮油储备包装规格:小麦粉、大米最大包装规格为25公斤/袋,食用植物油最大包装规格为25/桶,并符合标准计量规定。具体包装规格由承储企业兼顾应急供应与轮换销售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成品粮油储备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和质量档案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检化验仪器和设备,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等级和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成品粮油,不得作为成品粮油储备。

第五章  轮换管理

第十九条   成品粮油储备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数量 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利于保持粮油市场稳定,有利于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二十条   成品粮油储备实行成本不变、动态管理的滚动式轮换,具体轮换次数和轮换时间由承储企业按照保持规模、保证质量、均衡有序、盈亏自负的原则自行确定,轮换不设架空期。

第二十一条  成品粮油原则上每年至少轮换1次,且在保质期到期前1个月必须进行轮换。除紧急动用外,承储企业任何时点的成品粮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90%,包括轮换出入库期间。

第六章  应急动用

第二十二条 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南充市高坪区粮食保障应急预案》的规定,加强粮油市场监测预警,适时向区政府报告,并提出动用成品粮油建议。

第二十三条 动用成品粮油,由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应急加工、运输、投放、销售工作,确保市场不断档、不脱销。承储企业按照应急动用指令,及时组织生产、加工和运输,确保关键时刻调得动、用得上。

第二十四条 应急状态解除后,由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和农发行南充市分行及时清算动用费用和相关支出,安排同品种、同数量补库。经区政府批准动用的成品粮油发生的价差亏损,由区级财政弥补。

第七章  费用补贴

第二十五条 成品粮油储备实行包干补贴,包括保管费、损耗、上下力资、轮换费用及轮换价差等,具体补贴标准由区财政部门牵头,联合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实行动态调整。补贴费用由区财政直接拨付,承储企业包干使用。

第二十六条  区级成品粮油储备的息费补贴实行季度拨付由区财政部门以计划数为依据计算息费,拨付相关费用;任何时点库存实物数低于计划数90%的,不予拨付当季费用补贴。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区财政部门和农发行南充市分行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成品粮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必要时联合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 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成品粮油库存检查机制,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对承储企业储存的成品粮油进行检查,确保数量真实、储存安全,质量、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九条  承储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变化或因工作需要调整的,按照变化或调整后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法自20231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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