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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102323378462K/2022-00149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高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4-07

(已废止)关于印发《南充市高坪区小额担保贴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04-07 | 来源:高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区级相关单位、各街道(乡镇)党(工)委:

为了更好地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确保资金安全有效的运行,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2013〕84号)以及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行成都分行、省妇联《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川财金〔2013〕5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农村信用社实际,现制定《南充市高坪区小额担保贴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南充市高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充市高坪区妇联

南充市高坪区财政局

南充市高坪区扶贫和移民工作局

南充市高坪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6年4月27日

南充市高坪区小额担保贴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创业人员小额担保贴息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支持全区的全民创业工程,切实履行农村信用社的社会责任,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2013〕84号)以及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行成都分行、省妇联《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川财金〔2013〕52号)精神,结合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的信贷制度和我区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额担保贷款是指为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刑释解教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农村妇女、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等创业就业,由公职人员提供担保发放的小额贷款。

第三条  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原则,区就业局(区妇联)、区财政局、区农业(扶贫)担保有限公司审核后向农村信用社推荐。

第四条 区财政局在区联社营业部开设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专户,区农业(扶贫)担保有限公司筹集担保基金存入区联社担保基金专户,该账户封闭管理,专项用于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不得超过担保基金余额的5倍。

第五条 经协商由南充市高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环塔路分社(以下简称经办社)受理、发放、管理小额担保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六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具体包括:

(一)具有本区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创业人员:

1、城镇失业人员;

2、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3、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农村妇女;

4、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5、政策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二)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的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含)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标准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七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

(一)自主创业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应满足以下条件:

1、年龄在18-55(含)周岁,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具有一定的劳动和创业技能,有创业愿望和项目;

2、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农村妇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除外);

3、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在本地创业,取得合法经营的证照,如是合伙经营项目或创业项目,必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效证件;

4、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者,具有一定的资金运作能力,从事的经营项目具有可持续性、预期收益较好并具备还贷能力;

5、以代理、租赁或承包经营等方式自主创业的,需提供不短于贷款期限的代理、租赁或承包合同书;

6、接受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结算的监管;

7、创业项目(详见附件4)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所需资金的30%;

8、信用状况良好,申请人及家庭成员(配偶)在金融机构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无不良社会记录和不良个人嗜好;

9、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按揭贷款除外);

10、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条件的夫妻双方不得分别作为申请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已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且至今未全部归还的人员不能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国家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并能提供相关证照;

2、提供的就业岗位真实且已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进行就业登记;

3、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并且具备还贷能力;

4、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实际在岗6个月以上,并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

5、接受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结算、贷后监管;

6、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主创业者不能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1、从事不符合国家法律或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

2、在征信系统内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或对金融机构有恶意拖欠贷款行为的,被列入黑名单的;

3、有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

4、未按期还本付息及经营状况恶化且难以改善的;

5、社会经济活动中信誉状况不良,或最近三年曾有过不良经营、违约违法记录的;

6、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但过失犯罪除外;

7、其他按规定不能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情形。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不能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1、从事不符合国家法律或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

2、在金融机构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3、财务制度管理不规范的;

4、未按期还本付息及经营状况恶化且难以改善的;

5、社会经济活动中信誉状况不良,或最近三年曾有过不良经营、违约违法记录的;

6、其他按规定不能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情形。

(五)贷款对象必须在农村信用社网点开立了结算账户。

(六)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贷款用途。小额担保贷款只能用作补充个人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中所经营项目自筹资金的不足,以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流动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贷款方式、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九条  贷款方式。须由1名(含)以上本地国家公务员或由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供全额保证担保,保证人必须是正式在编人员,工龄在3年(含)以上。担保人的资格审查参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第十条  贷款额度

对个人创业者,贷款额度为2万-10万元;

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妇女最高人均贷款额度为10万元,合计可贷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二条  还款付息方式。小额担保贷款实行按季付息,到期还本或分期还本。

第十三条  贷款展期。贷款到期后,借款人继续需要小额担保贷款的,在按规定偿还贷款利息、所办项目经营正常、且有良好的还贷意愿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贷款展期,在取得担保人同意后,经办社可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展期内财政不贴息,本息由借款人本人支付。

第十四条  贷款利率。采用固定利率方式,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

第十五条  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作他用。经办社应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审查、做好贷后管理工作。

第四章  贷款贴息

第十六条  贷款贴息。每季度结息日,经办社将需贴息的明细表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将贴息款项拨付至该局在高坪联社辖区机构开立的还款专用账户内。其中: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七条  贷款程序。贷款按照借款人申请、区就业局(区妇联)、区财政局、区农业(扶贫)担保有限公司审查、经办社审核并办理放款的程序办理。

1、借款人向区就业局(区妇联)领取《小额担保贷款申报表》和材料准备清单,提交贷款申请和材料,区就业局、区财政局、区农业(扶贫)担保有限公司审查通过后,交由经办社审核借款人条件和担保人资格后办理贷款手续。

2、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向区就业局领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担保贷款申报及微利项目确认审批表》(详见附件6)、《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详见附件7)、《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人员花名册》(详见附件8)和材料准备清单(详见附件3),提交贷款申请和材料,区就业局、区财政局、区农业(扶贫)担保有限公司审查通过后,交由经办社审核借款人条件和担保人资格后办理贷款手续。

第六章  贷款的清收及损失代偿

第十八条 贷款到期的催收。

(一)借款人小额担保贷款到期,由经办社负责进行清收。经办社应于贷款到期前一个月通知借款人。

(二)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的,其逾期贷款信息将记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对恶意拖欠贷款的借款人和担保人予以通报并予以公开曝光,同时采取法律措施追究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三)对贷款担保人的追偿。如贷款出现逾期,经办社书面通知担保人;经办社可向担保人发出律师函催收,同时按担保合同规定依法要求担保人进行代偿。

第十九条 贷款违约代偿机制。小额担保贷款出现违约由担保基金资金承担。贷款本金逾期,借款人不能按约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时,经办社可按照区联社与区财政局签订的《合作协议》内容,在违约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由高坪区财政局从小额担保贷款风险补偿金中代偿,如未代偿信用社可直接从担保基金账户中扣划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

第二十条 经办社职责

(一)落实贷款三查制度、建立健全信贷档案。对小额担保贷款实行单独统计,并定期与区就业局核对。当小额担保贷款违约笔数超过3笔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担保基金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

(二)经办社要与区财政局、区就业局、区妇联、区农业(扶贫)担保有限公司加强沟通协调,研究解决政策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管理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南充市高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充市高坪区财政局、南充市高坪区妇女联合会、南充市高坪区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南充市高坪区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若上级出台新规定,则从其新规定。

附件:1.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须提交的资料和证件

2.合伙经营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须提交的资料和证件

3.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须提交的资

料和证件

4.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范围

5.南充市高坪区个人小额担保贴息贷款申报表

6.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担保贷款申报及微利项目确认

审批表

7.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8.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人员花名册


附件1

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须提交的资料和证件

(一)申请书(说明贷款原因及用途);

(二)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就业失业登记证》、《创业培训合格证》(农村妇女、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除外)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提供)(种养殖类没有营业执照的出具承包合同和当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政府开具的证明);

(五)申请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

(六)高坪区小额担保贴息贷款申报表;

(七)担保人有关资料:担保人应是公务员(或国家公职人员),限于职业稳定、月工资收入高于3000元的人员,并应提交保证人单位出具的身份及收入和本人及配偶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材料。担保人必须与借款人一同前往经办社并亲自作保证人签名。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以上资料均一式五份(财政局、就业局、妇联、扶贫移民局、金融办各一份)
附件2

合伙经营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须提交的资料和证件

(一)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三)合伙企业章程复印件,合伙协议书复印件;

(四)合伙企业股东或合伙人委托书;

(五)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六)合伙企业年度财务报表;

(七)合伙企业信用报告;

(八)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以上资料均一式五份(财政局、就业局、妇联、扶贫移民局、金融办各一份)
附件3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须提交的

资料和证件

(一)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二)企业(公司)章程复印件,合伙企业还需提供合伙协议书复印件;

(三)企业(公司)股东或合伙人委托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五)企业(公司)年度财务报表;

(六)《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担保贷款申报及微利项目确认审批表》、《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七)就业服务部门出具就业登记证明,企业(公司)新增员工花名册,新增员工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及申报上月员工工资发放册复印件;

(八)按规定为本企业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

(九)企业信用报告;

(十)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以上资料均一式五份(财政局、就业局、妇联、扶贫移民局、金融办各一份)
附件4

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范围

微利项目是指在社区(村)、街道(乡镇)等从事商贸、餐饮等传统服务业、旅游业、加工、修理修配业、种植、养殖业等。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卖部、搬家服务、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着服务、零售批发、家庭装修、农牧业科技研究开发、农村妇女从事种养业(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转让房屋使用权、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宾馆、美容等行业除外)。
附件5

南充市高坪区个人小额担保贴息贷款申报表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现家庭住址


《就业失业登记证》

发放单位及编号


《工商营业执照》发放单位及号码


生产经营场地

地址


生产经营项目


经营项目性质


申请贷款金额


贷款期限


开户银行及账号


还款方式


户籍所在地

社区居委会(村)

推荐意见

年   月   日

街道(乡镇)

推荐意见

年   月   日

区妇联

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区就业部门

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区财政局

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区农业(扶贫)

担保有限公司

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农村信用社

审核意见

及批准贷款金额

年   月   日


附件6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担保贷款申报及微利项目确认审批表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人

照片

营业执照编号


工商登记证号


税务登记证号


企业类型


经营场所地址


经营项目

(范围)


企业成立

时间


企业法人代码


企业法人

身份证号


企业联系人

企业联系人电话

申请贷款

金额(万元)

申请贷款

期限(月)

单位开户

银行及账号






贷款用途


企业吸纳

人员情况

企业现有职工总人数


当年吸纳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


缴纳社会保险人数及比例(%)


是否

微利项目

经审核同意享受贴息

的贷款金额(万元)

应享受的

贴息比例

享受贴息

期限及时间

应享受贴息

金额(元)






区就业局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区财政局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市财政局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附件7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人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人


营业执照编号


工商登记证号


税务登记证号


企业类型


经营项目(范围)


职工总人数


成立时间


地   址


企业法人代码


企业法人身份证号码


企业联系人及电话


当年吸纳

下岗失业

人员情况

签订一年以上

劳动合同人数


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人数占职工总数的比率%


缴纳社会保险人数


区就业服务管理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区财政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就业服务管理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财政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8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人员花名册

单位名称: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人员类别

签订劳动合同期限

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

联系电话

备注

















































































本表“人员类别” 指就业援助对象、高校毕业生、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等登记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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