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高政复决〔2021〕13号

时间: 2022-04-14 11:13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高政复决2021〕13

申请人:钟XX,汉族,1972513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XX镇XXXX村5组53号。身份证号码:51292119720513XXXX

申请人:钟XX,男,汉族,1976年5月4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XX镇XX村5组70号。身份证号码:51292119760504XXXX。

被申请人:南充市高坪区XX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XX镇新正街77号

法定代表人:朱磊,职务:镇长

复议请求:

1.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将书面答复结果邮寄申请人。

申请人钟XX、钟XX因不服被申请人高坪区XX镇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审查后,于9月17日依法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并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XX镇XX村五组村民,在该村合法享有承包地。因XX村五组承包地被征收,申请人及其他村民在该村的承包地被纳入征收范围,为查明征收行为的合法性,2021年7月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了《XX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经查,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24日签收了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截至申请书发出当日已超出法定的20个工作日尚未答复,亦未说明理由。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依法公开申请人所申请政府信息的行为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支持其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信息公开范围。申请人提出的公开其“在XX村分地到户的地籍档案”的申请,其实质是要求公开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档案,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档案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不属于被申请人公开信息的范围。二、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且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对象错误。三、不动产登记信息属于保密信息,无论是被申请人,还是不动产登记机构,均不得违法公开,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四、申请人要求取得其在XX村分地到户的地籍档案信息,可依法自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设定的场所进行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被申请人无权查询,更无权公开信息。五、若申请人是合法的土地承包权人,其应当持有书面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也能够证实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用途等地籍信息,而不应不分对象地要求被申请人公开信息。六、申请人未提供符合规定的《XX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七、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与本次征地无关,因为国土测绘是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该组村民选择的是城镇安置,被征收土地的土补安补直接用于一次性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高坪区政府财政补足。八、申请人涉嫌不当行使甚至滥用信息公开申请权及复议申请权。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22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XX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其位于高坪区XX镇XX村分地到户的地籍档案。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物流跟踪信息截图证明,邮件已于2021年7月24日由XX镇人民政府收发室签收。被申请人未在邮件签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进行答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行政复议申请书》2、《XX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3、物流跟踪信息截图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之规定,行政机关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依法予以答复。本案中,即便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其负责公开的职责范围,被申请人也应在法定时限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则应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被申请人于2021724日签收《XX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件后,未在2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予以答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书面答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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