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高政复决〔2021〕3号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高政复决〔2021〕3号
申请人:王X性别: 男出生年月:1995年10月
住所:浙江省嘉兴市XX县XX街道XX村9幢
被申请人:南充市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南充市高坪区阳春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刘X职务: 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1日作出的《南充市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王X举报南充市高坪区佳萱食品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问题办理情况的回复》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1年3月11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书。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因申请人不服的是南充市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回复书,此举报回复是行政机关对举报事项的答复和解释,不具有权益性,因此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调整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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